基于企业战略的并购纳税筹划(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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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贰,并购企业在并购当期有亏损或累计亏损,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当期及前期无亏损。在这种状况下,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后可能合适采用非法人机构de组织方式,如公司de分支机构。这样总公司和分公司de当期盈亏互抵,从而延期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第叁,并购企业在并购当期无亏损或累计亏损,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当期及前期有亏损或累计亏损。在这种状况下,依照《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若干问题de通知》(财税[2009]59号)de规则,企业重组同时契合具有合理de商业目de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延交纳税款为主要目de等伍个条件de,同时企业股东在企业兼并发作时获得de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买卖支付总额de85%或者企业兼并属于同壹控制下且不需求支付对价de兼并,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后采用公司分支机构de方式,也能够完成亏损企业de局部亏损抵减盈利。
总之,企业并购征税谋划要注重决策de整体性和战略性,在思索企业本身条件de根底上,寻求减轻税负与增加企业整体收益de平衡,使征税谋划在企业并购中起到真正de作用,以到达企业税负de最小化和利润de最大化,最终完成企业de战略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