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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一(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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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安)二十五年春正月,魏王曹操薨,太子丕即帝位,改汉建安为延康元年。……明年冬十月,曹丕代汉称魏,号黄初元年,而(孙)权江东犹称建安。

  (建安)二十六年,其年始置丹杨郡,自宛陵于建业。

  (建安)二十七年四月,刘备称帝于蜀,即黄初二年也。……冬十一月,魏使邢贞至,策命权九锡,为吴王。

  (建安)二十八年……冬十一月,权就吴王位于武昌,大赦,改年号为黄武元年。按照《建康实录》的这些记述,较之《三国志》所云曹丕改元黄初、刘备称帝、曹丕封孙权为吴王及孙权改黄武年号等事件均推迟了一年。唐人许嵩撰写《建康实录》时,无疑看到了《三国志》一书,何以其所记年代与《三国志》如此不同呢?如果他毫无所据,岂能胡说如此。应当说《建康实录》所说年代是值得注意的。然而,由于有《三国志》及《资治通鉴》等书的明确记载,以致长期以来无人注意到《建康实录》同《三国志》的不同纪年处,无形中把《建康实录》的上述纪年视为错误,不予理睬。今长沙走马楼简牍的出土,又把这个问题尖锐地提出来了。试看《新收获》一文所征引的下列简牍:

  入吏所备船师梅朋建安廿五年折咸米六斛 (6-2263;图一:2)

  入吏番观所备船师 建安廿七年折咸米四斛 (6-2277;图一:4)

  入□乡使卒建安廿六年限米廿四斛□ (6-1843;图一:3)

  其二斛八斗税昭勉□□陈晋黄武元年米(6-2278)

  这里的四枚简牍所记,结合其它简牍能说明许多问题,这里不论其它,单讲其建安纪年的内容,除了如上所述可以证明孙权未奉魏文帝黄初年号之外,还可以证明《建康实录》的上述纪年是有根据的。关于这一点,可以从上列二、四枚简牍所记看出。此二简,从其编号来看,显然是前后相连的。第二简言建安二十七年,第四简云黄武元年,这表明黄武元年是同建安二十七年前后衔接的,《新收获》一文的作者也有此看法。既然如此,这就同《建康实录》所云建安二十八年十一月孙权"改年号为黄武元年"相合。正因为建安二十八年十一月孙权已改建安二十八年为黄武元年,故《建康实录》在建安二十八年之后就称黄武二年,而以黄武元年代替了建安二十八年的纪年,也正如上引竹简之以黄武元年代替建安二十八年的纪年一样。这样一来,表明走马楼竹简所载纪年,同《建康实录·太祖纪》的纪年是相同的。以简证史,应当说《建康实录》所载是有根据的和正确的,《三国志》的纪年反而成了问题。按照走马楼简牍与《建康实录》的记载,下列诸事的年代应为:

  曹丕改延康为黄初年号,在公元221年,而非220年。刘备称帝于蜀在公元222年,而非221年。曹丕封孙权为吴王亦在公元222年,而非221年。

  如果说《三国志》所载诸事年代不误,则《建康实录》与地下简牍所载又作何解?因此,这是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迫使我们必须作出回答。

  四、孙吴有口钱、算赋征收之制而无户调之制

  在讨论孙吴的算赋征收之制时,有必要先明白算赋制度的简略演变过程。

  算赋,属于用于军事性质的税,谓之"赋"或"军赋",始于秦国及秦王朝时期。《史记·秦本纪》载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史记·商君列传》谓商鞅变法中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规定。这里两次提到的"赋",虽无"军赋"、"算赋"之名,却同《史记·六国年表》中所云秦简公七年的"初租禾"之为田亩税明显不同,故知其应为军赋或算赋。《后汉书·南蛮传》载秦昭王为优待射杀白虎之夷,与夷人约:"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 算"。可见算赋之名昭王时期已正式出现。《汉书·晁错传》载错于文帝时上书,道及"秦之发卒"、"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进一步证明秦有算赋征收之制。到了汉代,继承秦制,汉高祖四年即令"初为算赋"。自此之后,汉代史籍屡有记载,而且与征之于未成年人的"口钱"并征。新近出土的江陵凤凰山十号汉简中的四、五号木牍,记载了市阳里征收口钱、算赋的人员、办法及数量和当利里的每年每月"定算"等情况,不仅确证汉代有口钱、算赋并征之制,而且大大丰富了有关事实。(注:详见《文物》1974年第6期《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发掘简报》、《文物》同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及拙作《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一文,中华书局《文史》第二十辑,后收入《秦汉史探讨》一书,1998年9月中州古籍出版社出版。)东汉又承西汉之制,依然实行口钱、算赋并征的税政策,一直到东汉末年才发生以"户调"取代口钱、算赋的人口税制度的巨变。大约在建安四年(公元199年)八、九月之后和建安五年二月之前这段时期里,第一次出现了李通执行曹操制定的"新科"以"调绵绢"为内容的"急录户调"之事(注:详见拙著《魏晋南北朝史探讨》一书中的《曹魏租调制度拾零》一文所考,1987年10月人民出版社出版。),"户调"一词斯为始见。到了建安五年十月以后不久,又有了合田租与户调于一体的新税制;建安九年九月,曹操在平定了冀州之后,就正式把先行于兖、豫二州的新税制推广及于冀州地区,这便是"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的新的租调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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