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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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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教学方式上采用多元化教学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3.1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必须采取多元的教学方法,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预期效果。在课堂上的理论教学环节,为了让学生能够迅速地掌握该课程的基本范畴、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程序内容,教师必须启发式教学法、“教、学、做”合一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方法,让学生能够真正在课堂上消化知识点。在课堂内的教学环节,注重教学过程的完整性[1],侧重于师生之间的“教”“学”的良性互动过程。课堂上不再是以往那种教师单一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而是“学生课前预习、教师重点讲解、司考典型真题检验、专题案例课堂讨论”的能力转化教学过程。教师启发学生运用所学的民事诉讼理论和程序知识分解、评析案例,从而实现以案说法。

  3.2课前精心挑选案例,选取的主要是真实、典型、具有教学价值的案例,在课堂组织案例教学,学生讨论案件,讨论过程中教师可适时对学生发问,启发他们的法律思维,避免讨论过程冷场,教师点评与总结案例讨论。结合经典司考真题与典型真实案例,通过条分缕析,同时通过提问与引导的方法,建议学生自主思考,由学生自己得出结论,最后教师点拨,提供参考性结论,从而让学生能够更透彻地掌握民事诉讼法课程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在课堂外的实践教学环节,教师可以采用庭审观摩、模拟审判、法律实习等教学实践环节,直接接触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真实案例,将所学知识转化为能力,当然这有一个过程,通过一个过程的训练,可望能够更熟悉地掌握民事诉讼法的专业知识。

  3.3这种由课堂内与课堂外组合而成的课堂,这种研究性的教学模式改革,这种民主化、多元化的教学方法与模式,不仅使学生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增强了课堂教学的实际效果,更重要的是形成了“教”与“学”的双向良性互动[2],调动了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的积极性,极大程度地培养了学生用法律思维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采用互动方式推进教学,将法律实践融入学生理论学习之中,以增强学生综合素质”[3]。

四、在考试中引入司考真题检测学生学习能力

  考核作为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信息反馈环节,体现了教师的教学改革理念,因此考核方式的改革也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4]。我们对民事诉讼法的期末考核方式进行了改革。根据我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之要求,我们对民事诉讼法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和创新。虽然考核的方式仍然采取通常做法,即采取闭卷考试与平时成绩(由平时作业、课堂出勤、课堂讨论等构成)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期末卷面成绩占期末总评成绩的80%,平时成绩占期末总评成绩的20%。但是,期末考试的试卷内容完全不同于以前的做法,以前的试卷中含有名词解释、简答题、问答题等内容,其实这些内容都是学生临考前的死记硬背内容,无法真正考核学生的能力。因此,在试卷组成中的客观题主要以选择题为形式,以历年司考真题或同样难度的题目为内容,主观题则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案例诊断的形式出现,也可以出现起诉书、起诉状或代理词、判决书等文书的写作或诊断形式。这样的考核方式,能够真正地检验出学生的学习效果与学习能力。

参考文献

  [1]李文沛.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探讨[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8):113.

  [2]徐莹,路曼.司法考试导向下的诉讼法教学改革[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1):111.

  [3]张邦铺.关于在民事诉讼法学课中实施实践性教学方法的若干探讨[J].高等教育研究.2010,(6):85.

  [4]李邦军.略论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新思路[J].西南科技大学《高教研究》.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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