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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隶臣妾解的文化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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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面已经论证过,因犯罪而成为隶臣妾,有一定期限一定劳动强度的劳役。因此就有理由这么认为,所谓隶臣妾的称谓是个大概念,无论在服特定劳役的还是已经服满劳役的隶臣妾都可以这么称呼。而免隶臣妾只是服满了一定期限特定等级劳役之后的隶臣妾,这隶臣妾只是从特定劳动强度劳役中解放出来,从事其他较轻的劳役而已,有时出于紧急情况还会跟服役期间的隶臣妾一起从事“垣”等工作(如《仓律》提到的“免隶臣妾、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三,女子三。”),然亦只是特殊情况而已。至于秦简中提到的“隶臣田者”(《仓律》)、“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均工律》)、“隶臣斩首为公士”(《军爵律》)皆当是免隶臣妾所从事者。我的看法是,隶臣妾要服一定期限一定劳动强度的劳役,这个期限到底多长,初步考证是四年。这个一定强度的劳役大概是垣一类的劳作及“它事与垣等着”,也即是筑墙一类。当服满了一定期限劳役之后就是所谓的免隶臣妾了。因皆是隶臣妾,故总而论之,多数便不细指“免隶臣妾”了。只为与服特定劳役期间隶臣妾相区别时才引出“免隶臣妾”这一概念。

  管窥之见,为此小文,权作引玉之砖,以就教于方家。

注释: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意见,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文物出版社,1990年,见《仓律》“隶臣妾”的解释

  ②杨剑虹《“隶臣妾”简论》,见于《考古与文物》1983、2

  ③孙仲奎《“隶臣妾”与“公人”》,见于《文史哲》1988、6

  ④徐鸿修《从古代罪人收奴刑的变迁看“隶臣妾”“城旦舂”的身份》,见于《文史哲》1984、5

  ⑤徐鸿修《从古代罪人收孥制的变迁看隶臣妾、城旦舂的身份》,见于《文史哲》1984、5

  ⑥钱大群《再谈隶臣妾与秦代的刑罚制度》,见于《法学研究》19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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