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生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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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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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共同行为是民事关系同一方复数主体之效力及于全部事实后果,但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的同向行为。比较多数人损害同一主体的财产和人身的各类情况,可以得出结论:多数人之债除学界承认的按份关系、连带关系、共同之债关系、不真正连带关系、补充责任关系外,还包括不完全连带关系和不真正按份关系;且补充责任关系又有一般补充责任关系和特殊补充责任关系之分。在此基础上可以发展出多数人责任的一般理论。
一、民事共同行为概念
民事共同行为指民事领域中的共同行为。本文中的共同行为,均指民事共同行为。所谓民事领域,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或者说民事法律关系。[1]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民事共同行为,如共同购买、共同担保、共同创作、共同侵权,等等。民法学没有共同行为范畴,也没有共同行为定义。民法学论著也未见探讨共同行为的一般理论。
然而,民事关系一方的复数主体的复数行为,可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可能不发生民事法律后果;可能发生同一性质的民事法律后果(或均取得权利,或均承担义务),可能发生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后果(部分主体取得权利,部分主体承担义务);可能发生同一性质民事法律后果的分配问题,可能不发生同一性质民事法律后果的分配问题。为公平分配多数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民法学应建立共同行为理论,明确共同行为的要件,确定共同行为法律后果的分配原则。共同行为理论也是多数人责任理论的基础。民法学至今未能建立多数人责任的一般理论,直接原因就是没有共同行为理论。共同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复数行为
共同行为必然是复数行为,单数行为无所谓“共同”问题。
2.复数主体的行为
共同行为必须是复数主体的行为,同一主体的复数行为不发生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同一性质民事法律后果的问题。行为是意志的表示,复数主体的行为是复数主体各自意志的表示,是数个行为,非单个行为。
3.有民事效力
民法学提出共同行为概念,目的是分配法律后果。无民事效力的行为,不存在分配法律后果的问题,非共同行为。所谓民事效力,指变更(含延长、限制)或可能变更民事关系,包括:(1)变更民事关系,如设定、变更或终止权利;(2)行为完成时不变更民事关系,但如不撤回或撤销该行为,将变更民事关系,如遗嘱、非即时生效的要约和承诺;(3)延长民事关系的期限,如债务到期,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引起时效中断;(4)限制民事关系的期限,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后,相对人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4.民事关系之同一方行为
共同行为之复数主体,均为民事关系之同一方。复数主体之行为可因内容同一而发生多方法律关系,如成立合伙,为复数行为。通说视内容同一的复数行为为单数行为(通称多方行为),与事实不符。多方行为为复数行为,但非民事关系同一方之行为,非共同行为。
5.同向行为
民法学提出共同行为概念的目的,不是区分权利人和义务人,而是在法律关系同一方之复数权利人中分配权利,或者,同一方之复数义务人中分配义务。这意味着,共同行为分配之法律后果属同一性质,或均为权利,或均为义务。因此,共同行为必须同向,即行为人或均取得权利,或均承担义务。如分别发生权利义务,为逆向行为,非共同行为。
合同行为包括订约行为和履约行为。前者包括要约和承诺,后者包括给付和受领,均为复数行为。通说视合同行为为合同双方共同完成的单数行为(通称双方行为),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区分各行为的效力。合同行为属复数行为,但各行为逆向,非共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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