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老字号立法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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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法。字号权包含了智力成果,具有财产价值,属于无形的财产权,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尚无字号权的规定,在相关立法没有出台前,有以下的措施予以保护: 第一,域外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对字号权有明确的保护。在国际上,字号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与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享有同样的地位。传统老字号企业的字号权,可以在与我国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中得到域外保护。第二,申请驰名商标。通过将字号申请为驰名商标来实现国内以及国外的立法保护。第三,直接注册为商标。通过将字号转化为商标,利用《商标法》中对于商标权的规定来予以保护。第四,在企业变更中保护。第五,注册域名。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今天,把老字号注册为域名也是保护字号权的有效方式,可以有效防止其他企业或个人恶意抢注。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在达到引人误解的情况下构成不正当竞争。擅自使用老字号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目前保护字号权的一个法律渊源。
(四)行政法。老字号企业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法行为,如果执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老字号企业可以用《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向行政机关提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也是保护老字号企业的一种手段。
三、“老字号”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老字号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于老字号的立法保护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字号权与商标权两者的冲突上。字号权与商标权有很多相似之处,两者都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客体物是有形的物。也正是由于字号权与商标权的相邻接,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同一财产之上不能存在相互排斥的财产权,而作为无形财产的精神智力成果有其特殊性,在其上可以有多个主体享有他物权。一个客体之上存在多项财产权利,为各项财产权的冲突提供了可能。商标权、企业名称权、著作权三者之间的冲突是最为常见的冲突类型。这些冲突呈现多种形式,正是这些权利冲突的日益突出,将字号权纳入知识产权权体系的需求愈加强烈。
(1)缺少预防权利冲突的措施。我国目前对于商标权和字号权冲突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三个层级: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具体而言,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部门规章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等。其中《意见》是对于两者权利冲突规定的最为具体的法规。但是,不得不看出这些规范性文件都是致力于时候处罚和救济,而没有关于事前预防的措施。只有禁止性规定对于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收效甚微。
究其两者权利冲突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根源在于商标与字号权利核准机关及程序的不同,并且两个机关之间信息没有共享。对于抢注商标、滥用字号的行为,由于权利人不能进行有效的事前预防,只能事后救济必然面临合法权益随时被侵害的风险。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规范而且在于引导和教育,缺少预防性规定不能够良好的指引公民走上守法的道路。很多企业为了保护字号权和商标将两者同时注册登记。但这样仍然不能有效遏制他人侵权行为,因为目前立法中没有对注册他人字号和商标的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
(2)缺少解决权利冲突的具体方法。商标权与字号权应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目前制度上两者在取得方式、注册审查、异议程序上都存在着不平等保护的现状。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取核准注册的方式,在经过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核准之后方可取得商标专用权。另外任何人都可以在取得商标权后查询到相关的信息。反观字号权的取得只要工商部门核准即可,并无相关审查,无需对同行业的其他在册企业有无相似字号进行排查即可获得字号权,无信息公开义务,单位和个人也无权利查询相关信息。同时由于缺乏异议程序,字号权人获知其他字号申请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也无异议程序进行阻止,只能待字号权取得后才能获得权利救济。因此,两项权利在权利取得上存在不平等,若严格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则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执法机关应在适用权利在先原则是利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来弥补存在的不公平性,但如何适用公平原则目前缺少统一的标准,执法过程中也无明确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