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老字号立法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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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老字号立法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立法保护是对某一法律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对人们的行为加以指引,评价等。
摘要:
老字号蕴含着丰富的文化价值,是民族文化的名片。老字号遭到抢注、冒用的现象不断发生,对于老字号的文化传承以及市场竞争环境带来消极影响。分析现有老字号的立法体系,可以发现老字号的法律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完善老字号相关立法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同时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老字号;知识产权;立法;文化产业
我国作为五千年的文明古国,在历史的长河中形成了丰富的地域文化。历史名城长沙是湖湘文化的中心,一大批长沙老字号承载着丰富的湖湘文化内涵。老字号不仅凝聚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同时也是地域文化的载体,是地方文化的名片。近年来老字号遭遇抢注的频繁发生,对老字号的保护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当务之急。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保护老字号不被滥用的基础和前提。针对长沙老字号的立法保护研究,对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老字号”法律性质解析
老字号是指具有悠久历史、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独特的工艺或者经营特色,在一定区域乃至全国有良好商业信誉的优秀民族企业。“老字号”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民法中其对应的是企业字号,在商法中其对应的是商号。在商界字号与商号是相同的,两者仅是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对其不同的角度的界定。字号因其识别性是商事主体相互区别的主要工具和标志。
字号权作为一种私法领域的权利,其归属于民事权利自不待言。但具体言之,为何种民事权利?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的学说。目前关于字号权的法律性质存在的主要学说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混合性权利说。
财产权说从财产收益性的角度出发否认字号权的人格权属性。而人格权说从人格权的特征以及财产权的地位等角度认为,字号权满足人格权的基本特征虽具有无形的财产权但并不是主要的权利内容。知识产权说认为字号权应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基于国际上对于字号的通行做法,因为字号不仅具有识别功能,区别不同商事主体,是企业必备的人格利益,而且其包含了创造者的智力成果和创作精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字号权确实可以通过流转带来财产收益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性质而言,字号权完全符合知识产权的特性,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字号权不仅具有财产性而且具备人格权的属性,将字号权归为人格权或者财产权未免都有失偏颇。而混合权利说则较为全面的将字号权的属性概括出来。随着知识产权的不断发展,将字号权归属于知识产权是较为合理的做法,将字号权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符合当今法律发展的趋势。
字号从设定、使用以及转让的角度而言,同时具备了人格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属性。字号权从其客体所具有的信息属性和其本身具有的时间性、地域性、专用性等方面看,是知识产权;而从其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来看,则又是由人格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混合组成的一个权利。所以笔者认为,混合权利说更为准确的定位了字号权的法律性质,其他任何某一单独的权利说都不完全概括字号权的属性。
二、老字号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长沙在各行各业形成了许多的老字号,例如:火宫殿――长沙民俗小吃的发源地、玉楼东――湘菜的的代表、杨裕兴――百年面馆等等。对于老字号的法律保护不能局限于地方,应该着眼于全国的立法状况。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保障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有序运转的基础。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定字号权的法律法规,企业的字号权还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予以保护。目前只能通过商标法、驰名商标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企业名称的民事法律规定间接地保护字号权。
(一)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了企业的名称权,因目前我国的立法中缺乏对字号权的规定,只能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通过扩大解释对字号权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