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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伪造法律规制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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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背书伪造法律规制探讨论文

摘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票据作为货币结算工具日益凸显出重要的流通价值。然而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进行票据背书伪造,打破了票据从出票到付款之间正常的流通环节,这无疑影响了票据的正常效力,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我国《票据法》起步较晚,针对票据当事人尤其是善意持票人的权利保护存在漏洞。因此必须正视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涵盖票据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保护机制,有力打击票据背书伪造行为,以促进票据的规范使用和经贸的正常流通。

票据背书伪造法律规制探讨论文

关键词:

票据背书伪造;票据背书伪造行为效力;风险承担;缺陷;立法完善

  票据背书伪造通过伪造他人签章等方式进行,对票据流通环节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而研究此伪造行为意义重大,有利于减少票据纠纷,促进票据的正常流通。目前立法对于相关问题的规定缺乏针对性,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对于稳定正常的交易秩序尤为重要。

一、票据背书伪造的概述

  票据背书制度是票据制度的灵魂。[1]这句话足以体现背书在票据制度中的重要性,票据行为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关系,如果票据背书一旦出现伪造,就会牵扯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从定义上去界定票据背书的范围。

  (一)票据背书伪造行为的起源及概念票据起源于12世纪的商人法。随着经贸的进步,票据在交易中的重要性逐渐增强,而原本的票据流通难以满足频繁的交易,背书制度于16世纪应运而生。而在交易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在不正当利益的驱使下进行票据背书伪造,到了17世纪该行为更加普遍化。票据伪造是指未经票据债务人的同意,签字人以票据债务人的名义签署票据。[2]梁宇贤教授的这一解释仅仅指票据出票的伪造行为,与背书伪造有着根本差异。票据背书伪造则是指伪造人伪造他人签名或者私刻、盗用他人印鉴以及滥用其所保管的印鉴在背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的行为。[3]关键是伪造他人签名并且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因此在票据上并没有伪造人真实的签章,缺乏实质要件也正是伪造人在票据法上不承担责任的原因。

  (二)票据背书伪造行为的构成要件票据背书伪造从外观来看是符合票据背书的基本要求的,在此基础上,票据受让人才会因重大误解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受让票据。关于票据背书伪造,不管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亦或是目的要件都具有其特性,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1.形式要件。票据背书伪造,顾名思义是伪造背书行为,这就要求伪造人必须有票据背书行为,否则就不构成票据背书伪造,从外观来看,其与真实的票据背书行为应无差别;2.实质要件。票据背书伪造行为的关键要件就是伪造人必须有伪造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缺少伪造他人签章中的任何一个环节,票据背书伪造都是不成立的。3.目的要件。伪造人必须出于故意,出于一种恶意而企图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如果伪造人是因过失所为,则不能简单定义为票据背书伪造行为。

二、票据背书伪造行为与相关行为的界定

  票据行为作为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的复杂法律关系,必然涉及与许多相关行为的牵扯,而界定好票据背书伪造行为与相关行为的范围划分对于我们正确理解票据背书伪造行为至关重要。

  (一)与票据出票伪造行为的界定出票伪造行为中的行为人伪造出票人的签名,在出票人未知的情况下签发票据。这与背书伪造行为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被伪造签章的主体不同,票据出票伪造行为在票据出票时就不符合合法票据的生效要件,因此票据在签发时就是无效的。

  (二)与票据无权代理背书行为的界定无权代理背书行为与背书伪造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伪造了他人的签章。票据无权代理背书行为代理人并没有伪造被代理人的签名,而是以被代理人的真实签章进行的背书行为,因此并不影响票据的正常效力。

三、票据背书伪造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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