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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管理行为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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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股东通过资金占用方式侵占上市公司的资源,可能导致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减少了公司改善经营的财务资源,限制了公司扭亏为盈的机会。这可能会增加公司亏损年度通过负向盈余管理为后期积攒“能量”的压力(雷广勇、刘慧龙,2007)。与大股东的“掏空”相对应,为帮助公司渡过难关保住上市“壳资源”,大股东也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交易安排向公司输送利益,帮助公司改善报表业绩(Friedman et al,2003)。

  (二)中国大股东盈余管理的原因

  1.中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原有的大型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原国有企业就是上市公司的控制性股东,上市公司自诞生之时,控股股东就已经存在,就形成了股权集中且缺乏制衡的股权结构。这种大股东经常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利益,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比较突出的问题,似乎就是中国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症结所在。

  2.控股股东能够较容易地掏空,源于中国者非常关注上市公司的报告盈余。中国的政策使公司的层在政策的使用和财务报告的程序上有很大的自主选择权。IPO(首次公开募股)资格和配股资格都对报告净资产收益率(ROE)有规定,中国股市实行“ST”(特别处理)和“PT”(特别转让)制度,对配股政策设置的ROE临界值(10%和6%)表现出极强的敏感性,因此导致了大股东的盈余管理。另外,为了将稀缺的资本配置到优秀上市公司中和避免恶意,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配股融资行为进行了限制并直接诱发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因此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虚增报告盈余以达到“配股资格线”的可能性,这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政策诱因。大股东为了享受从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中获得的控制权收益带给他们的超额收益,一般也不会放弃为自身利益谋福利的机会。[

  3.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体系的建立有助于减少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抑制公司的盈余管理现象。h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andVishny(1998)在描述投资者保护特征时,通过中小投资者的法律诉讼权利、法律执行力度等特征变量的,证明投资者保护能够降低控股股东的盈余管理。投资者保护程度较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盈余管理(雷光勇、刘慧龙,2006)。中国法律对中小 股东的保护程度相对比较薄弱,因而使得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更加猖狂。

三、抑制盈余管理的措施

  控股股东的存在虽然能够有效地监督企业管理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外部股东和企业管理者之间的代理,但控股股东的存在却带来了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更为突出的代理问题。在中国目前的下,控股股东有能力也有动机通过剥削中小股东来谋取其私有收益,为了保护其他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不仅要在各项法规制度中对控股股东进行约束,更需要从企业内部入手,扭转企业盈余质量普遍不高的现象。

  (一)不断完善法律保护

  在中国,中小股东因为受到控股股东侵犯而对大股东进行法律诉讼的案例很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小股东通过司法体系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较小。因为缺乏投资者保护,中小股东始终承担着个人利益被侵占的风险。所以应该增加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利润、进行虚假陈述报告的成本,使得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从而抑制大股东的盈余管理行为。另外,需要改变新股溢价发行的状况,严格审核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和资金需求,限制新股发行和再融资规模,减轻市场和投资者的负担,从源头上切断大股东的侵权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中国的股权结构

  由于中国还是属于集中的股权结构,虽然进行了股权分制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大规模地减持国有股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会造成股权的过度分散,又会出现股权分散型控制权所无法摆脱的对代理人的监督和激励问题,因此既要限制大股东的侵权行为,又要避免股权的过度分散,就要完善股权制衡的股权结构。股权制衡是指公司同时存在几个大股东共同控制的股权结构,通过内部牵制,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企业。这种股权结构的建立,需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使他们成为资本市场上生机勃勃的新兴力量。

  (三)进一步加强的力度

  虽然有能力发现大股东掏空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大股东的侵权,但由于审计市场的恶性竞争,审计合谋现象比较严重,审计师出于对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可能对大股东的盈余管理行为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从而更加助长了大股东的侵占行为,所以应该更加严厉地监督和规范审计部门,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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