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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会计核算(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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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进和完善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从适应我国医疗改革形势出发,将规范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会计核算工作作为推进当前医改新方案的配套措施之一加以落实。建议取消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同时,制订《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适用于包括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和公立医院在内的所有非营利性医院。该建议的理由是:1.适应了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趋势,有利于对医疗机构的管理。2002年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目前,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与公立医院一样,已经适用了同样的物价、税收政策,但是在会计核算上却没有统一,《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将解决这一问题。

  2.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与公立医院执行《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后,将统一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使两者之间的会计信息具备可比性、相关性,满足卫生主管部门使用需要,从而更好地推进医改工作。

  3.能够简化操作成本。即使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今后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现行《医院会计制度》本身也需要进行修改,该制度自颁布实施以来已逾10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已呈现出许多不足和明显的局限性,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医疗改革的形势发展。在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和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会计核算规定都需要修改的情况下,将两者一并考虑,可以简化操作成本。

  (二)制订《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

  制订《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应当根据我国医疗改革需要,适应今后医疗行业的发展趋势,并充分汲取我国会计改革的经验与成果,同时考虑新旧制度的衔接过渡和降低操作成本。具体操作时,建议《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的制订要以现行《医院会计制度》为基础,一方面,保持大部分内容不变,有利于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衔接过渡,降低操作成本;另一方面,借鉴《企业会计制度》的某些做法,对现行《医院会计制度》中的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成本费用和财务报告等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

  1.对外投资核算对外投资是医院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院办企、事业单位的.投资以及购买债券、股票、基金等,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为了核算医院各种对外投资的增减变化和收益情况,在会计科目上建议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科目。

  2.固定资产核算(1)固定资产的增减: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单位购入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借记“医疗支出”、“药品支出”、“财政专项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或盘亏等原因减少时,按原值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种处理方法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现行《医院会计制度》第二条明确规定医院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同时从成本核算角度看更是无法分配计算。笔者认为可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取消“固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购入固定资产时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等。不再同时做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借:专用基金—一般修购基金(等科目), 贷:固定基金的分录。

  (2)固定资产的折旧: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要求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10%—20%)提取修购基金记入支出。其会计处理方法为:在提取一般修购费时:借: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虽然该制度对固定资产按折旧方法计提了修购基金,但违背了会计核算中的客观和稳健原则,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此外,现行《医院会计制度》没有对月中购置或报废的固定资产明确规

  定提取修购基金的起止月份,导致医院会计人员在会计处理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得很明确: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取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因此应借鉴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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