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债务重组新准则的主要变化(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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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准则的定义不同
旧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其不属于债务重组。
(2)新旧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
新准则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3)新旧准则中会计处理的不同
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1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3、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的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单独的债务重组准则,仅在第39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有类似的规定。其规定如下:现有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交换条款存在显著差异的债务工具,应当作为原金融负债的消除和1项新金融负债的确认进行核算。类似地对现有金融负债或部分金融负债条款的重大修改(无论是否归属于债务人的财务困难)应作为原金融负债的消除和1项新金融负债的确认进行核算。消除或转让给另1方的金融负债(或金融负债的1部分)的账面金额和所支付对价之间的差额,包括转让的所有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所有负债,应当计入损益。新准则的规定与上述规定是1致的,对于债务重组时转出资产、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以及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债务均采用公允价值(引进现值)计量,且与原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新准则的规定比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定更清楚、具体、易懂,可操作性更强。
4、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最大的差异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原准则计入资本公积),所以执行新准则债务重组将增加债务人的当期利润。如,某企业有200万元的债务,而现在能以120万元的现金清偿,80万元的利得应计入当期损益,使当期利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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