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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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商所行使行政处罚权应遵守的一般程序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工商所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时候,其具体程序是什么,《条例》未作规定。关于工商所是否适用《规定》有关程序的规定,取决于:亡商所的办案权限。工商所作为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规定》。在此范围外,工商所作为基层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在实施有关的调查取证或相应的执法检查时,也宜遵守《规定》。目前有必要针对工商所的特点,对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作出以下具体规定:(1)立案。工商所执法人员对发现的案源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的材料报本所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审查,法制人员审查后提出意见报所长批准,并由所长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工商所人员较少的,可以由所长兼法制工作人员,直接负责审查和批准。(2)调查。案件调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规定》关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收集、调取证据。在这方面,工商所和县级工商局没有什么区别。但如果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报经县级工商局局长批准,并以县级工商局的名义实施。(3)核审。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卷交由法制工作人员核审。《规定》第47条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工商所法制员负责核审。对于以工商所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应在《条例》中予以补充修订,同时要明确工商所法制员、工商所长的权限。
[参考文献]
[1] 黄璞琳。试述工商所授权执法[EB/OL].http://www.gdgs.gov.en/news/gslt/gsh_xs。asp uid=999
[2] 陈春艾。修改《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势在必行[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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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轶名。浅论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当场处罚权[EB/OL].http://www.ngsh.gov.cn/gzyt/llwz/2009 04/2009 04 03 092247 14570.shtnd.
注释:
① 1991年4月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发布。
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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