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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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授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1 1条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行使其部分职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lO条规定:“工商所在《条例》规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履行职责”。根据这一规定,工商所对违反公司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质量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等,或者罚款数额超过5000元的,可以经县局(分局)同意,以县局(分局)名义作出处罚。
(四)对超出工商所执法权限的委托授权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对超出工商所执法权限的,可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委托授权,以委托单位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委托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法自行决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工商所对住所(经营场所)在本管辖区域内的各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均有权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非法人经营单位。其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罚权(在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权限内,有权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五)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权限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i三l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l4条、第l5条、第i6条规定的当事人,应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被委托授权的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可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执罚。对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6条的有关规定,如复印执照,不按规定悬挂执照等易于当场确认违法事实的违法行为,并且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于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即指不超过一千元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被委托授权的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执罚。
三、确定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应注意的问越
(一)授权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的授权范围,应以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来限定《条例》第8条,是以违法主体的经济性质和违法行为的实施地来限定授权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的授权范围的。实践证明,此种授权方式并不妥当,已不适应工商行政管理的发展需要,也是导致对授权范围争议的一大原因。对于授权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一般认为,首先应排除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因为工商所毕竟只是派出机构,授权其实施的行政处罚不应过重;其次,由于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除设定了罚款处罚外,对有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还常常要求首先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因此授权的范围应包括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最后,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最高限额,可参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听证的规定确定为5000元。 对于工商所的罚款数额、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和没收非法财物的数额还需要省级工商局进一步确定。
(二)工商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现行法律对工商所行政处罚权当中对当场处罚权规定不是很具体,《规定》施行后,对当场处罚权作了具体规定,但其对工商所当场处罚权的规定也比较模糊。按《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第四章关于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实施,是以工商所的名义还是以派出工商局的名义处罚可以根据违法主体、违法行为等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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