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企业的税收筹划论文(第2页)
本文共计3902个字,预计阅读时长14分钟。【 字体:大 中 小 】
三、制造业纳税筹划建议
(一)科学确定纳税人身份,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政策全面推广之后,企业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着其需缴纳税额总量。目前税收政策将纳税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会计年度销售额不到五百万是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年度销售额超过500万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实施增值税进项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资格实施增值税进项抵扣,但小规模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不必开具增值税专票。企业在进行纳税工作筹划时需结合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综合考量选择纳税人身份。可以通过计算两种纳税人身份临界值,预测企业经营业绩趋势,科学选择纳税人身份达到减轻税负承担压力目标。在确定纳税人身份后要及时掌握关于税收政策变动具体情况,结合政策变动情况整改纳税筹划工作计划。恰当确定税收项目,提升纳税工作操作流程规范性。熟悉并快速掌握与税收最新政策法规相关具体细节内容,重点把握发生变动内容,适应并融合到新税收政策中去,在遵守税法规定、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前提下,科学有效开展税收筹划工作,通过税收筹划有效规避潜在税收风险,实现企业综合利益最大化。
(二)运输费用方面税收筹划
营改增政策全面推广以后,交通运输行业由曾经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依据税收政策变化,制造企业应该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分析自己在交易链条中担任的角色,科学制定税收筹划。如果制造企业是销售方,可以考虑将运输服务提供部门单独成立为一个运输公司,因为在营改增政策全面推广以后,对提供运输服务企业,按照增值税征税要求缴纳11%增值税,符合税收政策要求进项同时可以进行相关抵扣。如果制造企业不把运输业务独立出去经营,那么企业提供运输服务同产品销售一样,均属于主营业务范畴,按照增值税缴纳政策规定,需缴纳17%增值税。相反,如果将运输业务独立经营,产生运输服务费用可以参考兼营业务政策规定交税,即按照11%税率上缴增值税,并且符合运输过程中产生承付项目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如果制造企业自身难以提供运输服务,在选择运输方式时需要综合衡量是由销售方联系三方物流还是由采购方联系第三方物流,通过衡量这两种方式需要承担税负大小,选择合理运输方式。制造企业如果选择自己联系三方物流,可以取得进项抵扣专票,缩减增值税总额。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当制造企业不具备自行运输条件时,要争取自己联系三方物流承担运输工作。
(三)积极开展销项税纳税筹划优化工作
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后,制造企业缴纳增值税时遵循差额缴税策略,达到缓解企业税负承担压力目标。制造业税率承担由营业税5%上升到增值税17%,虽然是价内税向价外税纳税计算方法转变,但行业总体上应缴税税率涨幅较大是事实情况。更好缓解制造企业税收承担压力,不仅要从增加进项抵扣额工作层面下功夫,还需要考虑在计算销项税过程中采取差额方式计算应缴税费,有效缩小应缴销项税额,实现既能降低税收承担压力,又能减轻潜在税收风险双重目标。比如,当制造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身份时,其含税月销售总额为200万,其中运费为120万,此时,若依据运费总金额及7%税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制造企业共需缴纳税额是200/1.11*11%-7%*120=11.42万元,共缴纳11.42万元税款。但是,同样情况销售额下,如果采取按照销售差额方式计算应缴销售额,那么制造企业共需缴纳税额是(200-120)/1.11*11%=7.93万元,两种缴税计算方式导致缴税总额出现接近3.5万差别。所以制造企业要积极采取差额计税方式计算销项税额,利于企业整体税负下降,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制造企业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时,在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基础上,在结算单据上同样可以标注按照运输总费用额7%计税扣除率计算进项额。
(四)优化进项税筹划工作
营改增出台后,制造企业由营业税缴纳工作转变为增值税缴纳工作,计税方式转变可能会给制造企业财务人员带来一定冲击,混淆可抵扣项目与无法进行抵扣项目,在税额抵扣工作过程中出现一定困难,导致整体税收承担压力增加。制造企业财务工作者应该清楚可进行抵扣项目与不可进行抵扣项目具体内容,全面掌握税收优惠规定,把握可进行抵扣项目机会,对企业税收工作进行科学筹划,减轻企业税收承担压力。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扩大制造企业可进行进项抵扣项目范畴,给制造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提供更大余地,企业财务工作者要积极学习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帮助企业实现最大限度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扩大企业获利空间。通过积极开展税收筹划,促进制造企业转型升级,在营改增大背景下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