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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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金融控股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间建立防火墙机制。由于阶段和法治演化进程的原因,我们现阶段还不能像美国那样突破公司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度规定加重责任原则。但是,我们可以在浅层次上学习加重责任原则力求控制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风险传递的思想。关联交易是这种风险传递的主.要途径,因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对其加以监管或限制。其中,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建立防火墙机制。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防火墙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机构分离,要求集团必须通过下属的独立法人机构从事多元化金融服务,以使一个机构经营不善导致的资本损失不会由其他机构来承担;二是业务限制,对内部交易施加一定的限制,要求内部交易必须在市场条件下进行,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量限制等,以防止利益冲突;三是人事限制,禁止金融控股集团的下属子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在其他子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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