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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准则的比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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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本化的终止。

IAS 23认为,为使符合条件的资产达到其预定的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必要的准备活动“实质上完成”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应当终止。至于如何把握“实质上完成”,IAS23认为其判断标准是:日常管理性工作可仍在进行,但如果资产的实体建造已经完成或只有少量工作尚未完成,都可以判断所有工作实质上已结束。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的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该部分的必要准备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资本化过程也应该结束。可见, IAS 23强调从促使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过程角度来说,必要的准备活动实质上已经接近尾声。

同 IAS 23相比,我国具体准则与此有两点不同:一是判断是否终止资本化关键要看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是否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这是从资产的使用价值存在状态的角度而言的;另一方面,判断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标准分别可以为以下情况的任意一种:(1)资产实体建造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完成;(2)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合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4)如固定资产需要试运行,其试运行的结果已经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正常营业。两相对比不难发现,关于判断有关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两个准则虽然描绘的角度不同,在表述的详略上也不尽一致,但其本质内涵却是一致的。即有关的准备或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而且资产也在实质上达到了可以使用的状态。我国具体准则之所以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其主要理由是:在实务中存在某些企业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也不进行决算、结账的情形,这样企业就可以继续将有关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而不计入当期损益,从而达到其操纵利润的目的。准则中的规定则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情形发生。

此外,按照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终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这种情况在 IAS 23中则没有明确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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