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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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一)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主体
1、 对法院能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思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对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进行再审。追溯根源,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参照了前苏联的模式,国家干预色彩较重,强调由法院代表国家发现“真理”。因此,再审程序的启动是法院依职权启动的,而不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可是,这样就产生了几个问题,首先,我国的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是由宪法123条明文规定的,那么由法院主动决定再审这种做法是否有导致法院所承担的诉讼职能发生混淆与冲突之嫌?法院不能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与一身,“控诉和审判必须分开,这两种职能必须由两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来承担(不谈自诉)。具体地说就是,控诉者不能违背职能分工去实施带有裁判性质的诉讼行为,审判者呢,也应当尽力避免实施带有追诉性质的诉讼行为,这便是控审分离原则的基本含义。”
其次,我国的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审判机构,《宪法》第126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文认为:(1)法院只能被动地接受并审查控辩双方提出的再审申请。
(2)取消对本院已经生效的裁判进行再审的决定权
(3)保留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进行再审的决定权(借鉴美国联邦法院做法)另外,本文认为,应当取消原审法院的再审管辖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可以对再审案件行使管辖权,这种“自我纠错”机制难以起到效果。“随着国家赔偿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的实施,原审法院、原审法官与再审之间存在越来越多的厉害关系,由原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会使错案更加难以得到纠正和改判。”所以,为了保证再审程序真正发挥其审判监督功能,应当取消原审法院的再审管辖权,规定再审案件一律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进行审判。
2、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思索
现行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审理
本文认为:(1)对为了被告人的利益提起的再审,检察机关一旦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审理
(2)对不利被告提起的再审,由人民法院审查案件、决定是否再审
3、关于当事人的申诉
(1)申诉主体(96年前刑诉法还包括辩护人,对取消辩护人作为申诉主体的看法)
(2)当事人是否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可以,理由)
(二)提起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1、现行做法概述
2、争点:程序违法是否能作为提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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