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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电大本科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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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电大本科法学论文

  本文的目的是从涉外网络侵权行为出发,分析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关于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带来些许思考。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的2017电大本科法学论文,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2017电大本科法学论文

  2017电大本科法学论文

  一、对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理解

  李双元教授认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从成立要件到法律效果,各国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性,在某些领域,法律冲突的现象还非常突出。加之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涉外侵权行为发生了令人瞩目的显着变化,国际私法对于这些新类型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应予以规范和调整。

  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是指通过网络技术平台,在网络环境下实施的侵害网络权益主体及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网络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侵犯隐私权、侵犯着作权、商标标识、域名、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犯人格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更具特殊性。首先,在空间上,由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不受国界与地狱的限制,使得其具有虚拟性和跨地域性。其次,在司法管辖上,其突破了传统管辖权以物理位置来确定的基础,使得其确定管辖的难度更大,具有不宜确定性。再次,在行为、结果等上具有隐秘性,因网络侵权大多是通过网络数据信息的操纵来达到侵权的效果,而信息本身是虚拟世界的产物非实体存在的,以此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难以被发现,使得对侵权行为主体、行为、因果关系着一般构成要件的在实践中更难确定及证明。最后,在前面定义中也有相应体现,即通过网络信息为侵权工具的涉外网络侵权在类型上具有多样性,不仅涉及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如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还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范畴。

  二、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法律适用

  基于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新特征,其对传统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冲击已是客观存在,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对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来说已经失去了去原有的意义,就连传统的连接点这一纽带也开始变得难以掌控。但这并非说可以单纯的摒弃传统国际私法上意义的法律适用规则,因为主观连接点如最密切联系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则较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应是根据网络空间的特点对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重新定义和发展。

  涉外网络侵权案件虽然在侵权行为地认定上比较复杂,但是不能说完全无法用其确定。20xx年12月2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网络环境下确定侵权行为地做出了规定,其可以作为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重新定义侵权行为地的依据。但应当指出的是传统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侵权行为实施地可以通过服务器所在地、侵权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来确定,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网络上却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全世界任何有网络的地方都有可能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实践中在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连接点应慎用。

  关于法院地法的适用。“雅虎公司涉嫌拍卖亲纳粹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涉外网络纠纷案件。部分学者认为在法国,购买和销售纳粹商品都是违法的,由于历史原因,构成了对法国人民的侵权,所以为法国法所禁止。巴黎法院(法国)在审理此案时,适用了法院地法(法国法).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本案是损害结果发生地与法院地的重叠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特点正好解决了涉外网络侵权连接点难以确定,网络侵权行为虚拟性、跨地域性与隐秘性的特点而造成的其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最密切联系原则备受各国推崇,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也应用的最多。例“保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网络域名侵权案”就是因侵权发生地在中国,当事人也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认为中国与本案最有最密切联系,因此适应中国法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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