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历史寻踪和现状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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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文中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完善:一是控制概念的严谨化。在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判断和认定的时候,应不断缩小界定的范围,如不再设定“共同多方”,只保留“同一方”,如此便可从源头上减少操纵行为的发生。二是控制时间范围的扩大化。非暂时性控制是指控制超过 12 个月即可,这个期限过于简短,应将控制年限设定在“至少 3 年以上”,以避免和预防企业利用控制期限进行操纵的行为。
尽管现行准则的有关规定还不是那么尽善尽美,尚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且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还存在着争议,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相关规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正日益完善,并与国际接轨,符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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