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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论文(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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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行政法学角度看,高校学生管理属于学校管理的抽象行为规范,是针对全体在校学生所作出的学校管理行为规则。这种管理行为规则一般包括二个方面的具体制度:一是实现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如教育救助制度、教学公开制度、生活保障制度;二是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如学生处分等级、处分决定、处分告之等程序制度;三是学生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如校内申诉制度、听证制度、司法救济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重点应放在规范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与受教育权密切相关的公民权方面,而对他们的公民权则由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直接调整。在程序规范上,要做到学校处理程序不越权,遵守处理决定的层级程序;学校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告之和送达学生本人;尊重和保障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保障学生的救济权。

  2。实现从行政管理为主导向法治化为主导的转变,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包含着两重内容:一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即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这种法律关系强调的是管理与服从,是一种纵向关系,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二是一种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在法理上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主要属于民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调整范围。有鉴于此,高校学生管理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法律,如行政许可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针对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高等教育的管理经验,按照“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的基本精神进行改革。并且在这过程中始终贯穿“法治”观念,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精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首先做到依法治校,高校的管理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其次在管理制度中明确学生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一方面必须明确告诉学生,他们在学校里享有什么样的权利,需要承担哪些义务,明白学校在管理过程中该管什么,如何去管。另一方面,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度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3。充分体现管理的教育性和民主性。高校学生管理,尤其是对学生的处理,应是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最终达到教育的目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是一种以实现教育目的为限度的规范关系,这就要求学校自身是具有符合其教育性质要求的问题解决途径和相应的纠纷化解机制,而不是简单地教唆诉讼,所有问题都交由法院去审查、去裁判输底。

  民主是法治精神的本质性内涵之一,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学校与学生双方法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学校中有关学生利益和管理事务,必须倾听学生的声音,并通过符合法治精神的制度设计,强调理性与正当程序,使学校制度更加理性化、合法化,如实行保证平等和参与的代表制度、公开制度、申辩质证制度、听证制度等制度。处罚(分)学生时,涉及退学、开除等事项的,应实行公开的咨询、答辩制度,给予学生异议权和异议期限。允许学生提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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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医学“3+2”衔接教学实际上指的就是医学专业与高职教育相结合采用五年一贯制的方式进行教学的一种模式,也就是在这5年当中高职与本科相联系,现在高职中学习3年,在经过考核或其他方式进入到本科的行业学习2年,毕业后可以与其他本科学生具有同等的待遇。当然,在高职本科医学职教的办学过程中应该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认清此项工作的目的,要引起对此种教学方式和管理体制的重视,强化各个领导的职责,并将其落实到实处。此外,还要增强学校的领头理念和合作意识,促进院校在教学管理体制方面的优化和完善,对其教学体系进行健全,从而可以实现医学职教与高职本科之间教学管理体制的衔接,使其更加紧密、完美。

  二、高职本科教学衔接的重要作用

  现阶段,社会经济的不断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人才的需求在不断的增加,尤其是医学专业方面的人才,如果只是单纯的依赖于高职教育,则很难将医学的精髓注入到学生的脑中和思想中,必须要强化高职本科之间的连接,使其形成教学方法和体制可以相结合的方式,着重的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理论知识与实践,以满足社会对医学人才的需求。做好高职本科与医学职教之间的衔接,不仅可以有助于社会专业人才的培养,扩大专业面积,还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历,改变以往对职教的看法。此种具有独特性和专业性较强的教学,既是社会所需要的,也是人才培养所需要的,从而有利于医学职教与高职本科教学的协同进步和发展,进而推动教学专业人才的培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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