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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财务会计的国际化管理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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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营中的共同控制实体,涉及设立公司或企业,其中每一合营者拥有一份权益。除在合营者之间以合同约定对该实体经济活动的共同控制外,共同控制实体的经营方式与其他企业相同。共同控制实体与其他企业一样,根据有关法律、法令以及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并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合营者在合营中的权益,作为一项投资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所讲的合营企业,是指共同控制实体,不包括共同控制经营和共同控制资产。

  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正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而规定的。

  三、采用的会计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了两种方法,一种是基准处理方法:采用比例合并,合营者可将其在共同控制实体的各项资产、负债、收益、费用和现金流量中所占的份额,与合营者报告中的类似项目进行年合并或单独报告。下列原则适用:合营者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包括在合营中的权益中,即使他没有任何子公司;当合营者取得了共同控制时,开始采用比例合并;失去共同控制时,停止使用比例合并;许多比例合并的程序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所描述的合并程序是类似的;只有存在抵消的合法权利和对资产变现或负债清偿的净影响能够预计时才能抵消资产和负债。在采用此法时,应抵消未实现销售利润会对合营企业的资产出资中合营者所占的份额;抵消所由未实现销售损失或对合营的资产出资;抵消合营企业向合营者的资产销售损益中合营者所占的份额。

  另一种方法是权益法,但不是鼓励使用的处理方法,当合营者失去了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终止采用这种方法。如果为在近期内出售而取得并持有、合营的经营处于长期严格的限制之下,该限制大大消弱了其向合营者转移资金的能力时应将合营作为一项投资。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比例合并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是一致的。

  总之,我国的会计正越来越趋向于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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