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的监督作用及其完善(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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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监督权的行使方式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对公司的监督主要通过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赋予他们的各种共益权来实现。这种由股东对公司的支配权转化而来的权利通常被理解为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的权利①。股东监督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
1、通过股东大会行使的监督权
表决权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股东行使对公司之监督权的最主要的方式。我国现行《公司法》103条赋予股东大会的11项权利,无不需要通过股东行使表决权来实现。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的监督权主要表现在:第一,股东可以投票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由于现代公司中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中心,能否建立一个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将直接影响公司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因此,各个股东通过行使董事的选任权,推选出能代表大多数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成员是确保公司稳定发展的是前提条件。第二,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由于在股东公司中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在公司的日常财务、会计监督以及对董事违法行为的监督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监事会成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更重要的是要能代表大多数股东的意志。第三,就公司组织及运营中的基本事项行使决策权。在现代公司中,董事会虽然在公司经营决策,日常管理及选任公司经理等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力,但是,在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时,仍然必须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另外,在股东大会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为行使其表决权,还可以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就会议议程中的事项进行说明。股东通过行使质询权,不仅可以使股东在表决前能够及时获得充分、有效的相关信息,对董事会的决策事项实施必要的监督,同时也避免了股东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盲目表决,甚至助纣为孽。
2、对公司财务、会计以及日常经营的监督权
现代公司制度中,为确保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各国公司法均明确规定了各个股东享有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表、账簿的查阅权,质询权、知情权,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等。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另外,当公司遇到重大或者特殊事项需要股东大会决议,而通常负责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又怠于召集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起诉讼的权利
赋予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是适应“所有与经营相分离”而产生的一项重要公司法律制度,它不仅表明了公司与股东的密切联系,表明了作为出资者的股东不可能对由自己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资本的运营漠不关心,同时以体现出即使在董事会权力中心主义的情形下,也不能漠视股东权利,公司内部主体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制衡的理念。②股东的诉讼一般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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