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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彩礼返还相关法律问题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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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彩礼返还的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为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关于生活困难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主体的经济层次的划分,即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所以对于生活困难的确定不能千篇一律,由于法律认定缺失具体标准,所以法官认定也是自由心证居多。但是随着近几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于这一问题的认定也有了初步的规范。对城镇居民生活状况可依据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评价和认定,根据其收入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作为标准,以最低保障标准作以参照;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个问题,由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未彻底遍布祖国各个角落,所以对一些偏远或是没有此制度保障的地区,以此作为认定标准不免缺乏正当性,所以大多数实践案例中都以当事人举证证明生活困难作为判定依据,如果条件允许也可进行社会调查作为辅助评价的依据;并且实践判定中已潜移默化的将生活绝对困难作为一个客观标准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马荣、刘洋主编:《婚姻家庭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江必新、何东宁、肖芳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婚姻家庭卷[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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