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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法律思考(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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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立法现状、漏洞及解决思路分析

  (一)借鉴社会性别(相对于生理性别而言,指将男女两性的自然属性扩展到社会领域,将确立男女的社会地位和等级、利用资源和参与社会以及构建难于陈规定型的角色,视为天经地义之事)这一概念,通过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即通过分析社会中男性与女性的关系,找出影响女性不利地位的社会、政治、文化等原因,分析这些关系中的不平等,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和男女不平等,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构建和完善我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二)参考国外非婚同居制度的立法模式。我国对非婚同居现象的认识相对欧美国家有些滞后,诸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早在20世界末到21世纪初就正视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并逐步从法律上进行规制。法国对同居关系的保护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模式,另一种为PACS,两种方式均比较考虑到了非婚同居的自由性和松散型,尊重意思自治,从而对非婚同居者的社会福利等方便进行保障;德国在司法实践中保护非婚同居者的权益采取的措施一般是将其认定为事实婚姻,援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美国将非婚同居也称为合同同居,一些州采取登记家庭伴侣,登记过后便可以享有婚姻赋予夫妻的权利,履行义务,这种方式使非婚同居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

  (三)参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非婚同居制度的立法工作。虽然非婚同居制度并不等同于婚姻,前者比后者更追求自由,但两者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此在制定法律时可以借鉴婚姻法制定的框架,通过分析两者的差异,结合非婚同居的特征,在细节之处进行修改调整。现在仍有一部分人在思想上无法接受非婚同居行为,但即使这样我们也要正视这一客观的社会现象,尊重别人的自由选择,并对由此产生的对他人和社会的不利后果进行法律上的规制和调整。面对已知的问题,我们不应该忽视、回避,而应当制定规则去解决它,以促进社会稳定,平衡个人的选择自由与社会的稳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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