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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法律思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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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非婚同居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本文主要研究狭义上的非婚同居,即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婚异性,基于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共识,但双方均无共同结婚的意愿,且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早期有学者将“非婚同居”归于“非法同居”,但笔者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是相互包含的。非法同居与非婚同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非法同居中的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这种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也不被法律所允许。本文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研究分析并主张完善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并不是要支持或者鼓励这种生活方式,毕竟目前唯一合法的家庭组成方仍然是婚姻。但是由于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加,其所引起的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在内的各方面的问题广泛存在,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无法可依,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进一步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也不利于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有法可依”是我们依法治国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二、女性在非婚同居生活中受到的伤害

  由于生理方面的差别,女性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非婚同居中更容易受到伤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其中最常见的是以武力方式实施的伤害。一方面,由于男女之间体力方面有较大的差异,男性在体力上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占有更高的比例。另一方面,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会选择忍气吞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不自知,不懂得维权,加剧了两者关系的不平等。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防家庭暴力法》,但是这部法律针对的对象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问题,而具有非婚同居关系的两个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因此非婚同居中的家庭暴力问题无法适用这一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存在是影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需要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来加以规制。

  (二)未婚先孕

  非婚同居的两个人性生活是必要的,这就会产生另一个问题—未婚先孕。如果两个人感情稳定,因此走向婚姻的殿堂自然是很美满的结果。但是目前我国非婚同居的群体中所占比例较大的是青年人,尤其是当代大学生,这个群体还没有稳定的收入,对责任的承担还没有明晰的认识,尚未形成成熟的世界观,因此他们往往会选择流产。加之现在随处可见所谓“三分钟无痛人流”的广告,使人们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对流产的后果没有充分的认识。实际上流产对女性的身体以及精神方面会产生不可弥补的伤害,据调查,不少女性会在流产后产生关于孩子的幻觉,承担着非常大的精神压力;而因流产导致的女性终生不孕的现象更是数不胜数,甚至因此导致同居两人的关系就此破裂,进而衍生出更多的社会问题,导致社会的不安定。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对这一问题的补偿作出明确的规定,女性的合法权益因此得不到保障。

  (三)男方的不忠行为

  非婚同居是当代男女两性出于追求自由,避免婚姻约束而选择的生活方式,这样的生活方式对男女两人关系的拘束力更加薄弱,非婚同居中的两性关系相对于婚姻关系更加松散,加之没有法律上对于非婚同居的两性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伴侣之间更容易出现不忠行为。女性当然也可能会有这样的行为,但相比较而言男性出现不忠行为的比例更高,女性因此受到的精神打击会对其今后的生活有巨大的影响,甚至可能会迷失自己。

  (四)家务劳动价值得不到补偿

  虽然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已经渐渐深入人心,但传统思想的影响依然很大,虽然现在许多女性已经可以在经济上实现独立,但是在家庭生活中或非婚同居时,家务劳动、照顾孩子和老人的任务大部分是由女性承担的。然而因为我国法律中欠缺对家务劳动价值衡量计算,在解除同居关系或者夫妻离婚时,女性的这一部分付出得不到补偿,这显然对女性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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