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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审判工作方法新探讨-以“人性化、和谐化、立体化”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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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审判工作方法新探讨-以“人性化、和谐化、立体化”为切入

  「摘要」

少年审判工作方法新探讨-以“人性化、和谐化、立体化”为切入

  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少年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少审工作要突破成年人审判模式的窠臼,向庭前和庭后延伸,通过未成年被告人问卷调查表等方式深究犯罪原因;以教育和矫正为目的,建立未成年人特殊刑罚制裁体系;在判决书送达时,附送“法官寄语”卡片,打动未成年犯的心灵;引入“恢复性司法”制度,通过被告人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这种负责任的行为,使犯罪人通过积极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同时,加强青少年犯罪的教育体系建设、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和组织建设,积极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

  「关键词」犯罪原因;人性化办案;和谐化办案;立体化防控

  “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身系祖国的未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是人民司法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是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需要。少年审判工作要以青少年的特点为基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以“教育、 感化、挽救”为方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大胆探索人性化办案、和谐化办案和立体化防控的新方法。

  1、进行青少年犯罪原因研究,夯实少年审判工作的基础

  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1定是基于某种原因产生的,因此,只是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难、追究责任就不能防止犯罪,为了防止犯罪就必须研究犯罪原因。[1]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强调了犯罪的人类学的、遗传学的原因;凯特勒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原因;菲利提出了著名了犯罪3原因论,即犯罪是犯罪人人类学原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指出:“无论哪种情况,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3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2]李斯特也将犯罪原因分为个人的原因与社会的原因,指出,应将犯罪视为社会与个人的产物,即犯罪是由环绕犯人的社会关系和犯人固有性格所决定的。纵览这些观点,虽有所不同,但都强调了犯罪作为1种社会现象既是犯罪人人格的外化,又是犯罪人所处外部环境对其起作用的结果。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也是如此,既有青少年自身的原因,又有外部环境的影响。

  (1) 心理发育不成熟的诱因

  心理发育不成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阶段,极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引诱、刺激,从而形成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1些意志力薄弱的青少年极其容易被非主流文化的行为方式所吸引,起初表现为打群架、夜不归宿、酗酒、吸毒等行为,最终演变为违法犯罪行为。审判实践中发现,未成年犯存在以下几种错误的价值观:1是拜金享乐的幸福观。2是哥们义气的友谊关。3是亡命称霸的英雄关。4是淡漠模糊的法制观。

  (2)家庭功能的缺失

  美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指出:“如果与父母的感情联系被削弱,进行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如果这种依恋得到增强,进行少年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会下降。”[3]审判实践中发现,绝大多数的青少年犯都是由于父母离异缺乏管教或者父母忙于工作无暇管教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通过笔者与青少年犯的接触发现,这些家庭可以分为以下3种类型:亲情过剩的“溺爱型”家庭、疏于管教的“放任型”家庭、粗暴专制的“高压型”家庭。

  (3)教育制度的不合理

  现行教育制度存在的缺陷,导致学校不能给学生提供1个全面发展的环境,从而客观上为缺点较多的未成年人走向犯罪创造了条件。美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赫希指出:“学校是将传统家庭与传统的工作和婚姻生活联系起来的传统社会结构,因此,对学校的依恋可以使个人顺利地从童年过渡到成年,从而能够控制少年犯罪活动。”[4]在学校依恋与少年犯罪的关系上,他勾画出了这样1个原因锁链:学习能力差→学业成绩差→不喜欢学校→抵制学校的权威→发生少年犯罪行为。赫希认为,少年犯罪是发泄不愉快的学习经历导致的挫折的1种手段。目前我们的教育体制存在着许多缺陷,1是单纯的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2是法制教育流于形式。3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学校对于问题青少年往往“1开了之”, 而离开学校的问题青少年在社会上并不能获得比学校更好的教育和引导,从而很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青年甚至犯罪帮伙的拉拢和影响,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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