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期间的不公现象与保障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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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期间的不公现象与保障机制完善
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关于大学生实习期间存在的法律问题探究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借鉴。
一、当前法律架构下大学生实习期间存在的法律问题及不公现象
(一)实习期间发生人身损害维权难
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需要承担人身意外伤害的风险,包括上下班时的交通事故、工作环境中可能引起的职业病以及履行职责中遭致人身伤害等。 若造成的伤残等级较高,他们会请求法院认定自身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但若伤残等级较低时,他们倾向于通过《侵权责任法》要求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为何出现这两种诉请的差异?因为在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数额是以实习生的报酬或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础的,在伤残等级较高的情况下,所获得的赔偿倍数越大。但若伤残等级较低,依此计算获得的赔偿是低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而工伤保险待遇不存在精神赔偿)。
而实务中,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通常不认定实习关系为劳动关系,即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此意味着在伤残等级较高时,实习生只能接受侵权责任法下较低的赔偿,而不能获得劳动法下的较全面赔偿。
(二)实习生劳动力被滥用
对于许多单位,尤其是生产性企业或者是业务量大的外资企业而言,实习生已经成为维护企业内部各个部门运转的基本劳动力。许多企业长期招募实习生,以达到以较低成本获得高素质人力的目的。由于实习生缺乏劳动法上有关工时制度的保护,他们会被要求无偿或廉价加班。
大多数情况下,在以工作日计算的情况下,实习生超过八小时之后的加班时间通常没有加班费;而在以小时计算的情况下,超过八小时后也只不过以原单价计算而不是双倍。当前企业滥用实习生劳动力的现象泛滥,实习生们每天工作的时间远远超过了八小时,非但劳动所得无法得到保障,生命健康权利也被漠视。
(三)实习报酬过低且税负过重
根据各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京津沪深等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居于前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在十八元以上,即一名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所获得的日工资至少为一百四十四元。反观实习生劳动力市场,大多数都没有这样的待遇。这种保护上的疏忽,损害了大学生的应得合理劳动对价的权利。
此外,现行的法律规范及税制对于实习生而言更是重大负担。现行的法律将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视为劳务关系。
在这个法律关系基础上,实习生不得不遵守税法的规定,在收入不满 4000 元的情形下(大部分情况下实习生收入是不满 4000 元的),扣除 800 元后的部分要缴纳 20%的劳务报酬税。这样的税负无疑是过重的。
二、实习法律关系的性质
从上述的诸多问题中可以发现,劳务关系的定位显然使得实习生的权益无法得到完善的保障。因此,重新定位实习法律关系性质对于解决现实问题和实现社会公平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大学生实习可以分为教学实习、带薪实习和就业实习。这些实习类型是根据实习期限和实质内容的不同为标准而划分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实质也不同。
(一)教学实习
教学实习,是指该学生参与的实习是其就读的高等院校在教学方案中设置的学习课程。教学实习中,实习单位通常是与学校签订合同成为实习基地,或者由实习单位接收学校开具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推荐信而接收该名大学生为本单位的实习生。
在这项实习关系中实质上包含了三方法律主体:实习生、实习单位和学校。 其实质是将课堂转移到了实习单位,而实习单位的带教老师相当于学校课堂内的老师。这种情况下,主要的法律关系还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关系,而实习单位实质上就是学校的受托人,受学校的委托对学生进行实务课程的训练。教学实习是没有薪酬的或只有一定数额的补贴(交通补贴、饮食补贴等)。一旦学生参加教学实习时发生人身健康损害事件,学校应对学生承担责任。实习单位只有在严重失职或者是故意侵权的情况下才对实习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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