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的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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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失权制度。个人破产与企业法人破产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个人破产之后其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其仍需要继续生活、工作和还债,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限制破产人某些方面的权利,可以是公法上的权利亦可以是私法上的权利,以避免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滥用个人破产程序。实践中,具体应该限制债务人的哪些权利是值得商榷的。应该建立与我国国情和现实状况相适应的失权制度,使个人破产制度更具有现实操作性。
3.4 复权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由于其自身不同于企业法人破产的特殊性,往往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来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中失权制度的适用限制剥夺了债务人的一些权利,然而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此,作为限制破产人权利的失权制度不能无限期的延续下去,必须在一段时间后得以终结。以确保债务人能够全力以赴偿还所欠缴的债务,并能够迅速回归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我国可以建立复权申请制度,当债务人于宣告破产后,积极履行自己的偿债义务,于破产解除期限过后,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复权。
3.5 免责制度。有过错则要对这一行为结果承担责任,这是无可厚非的。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无论是基于过度消费或是投资失败,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自身的过错行为。当然,债务人也理所应当的承担起破产后所带来的一系列责任,最主要的就是偿还债务的义务。分析参照其他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可以看出现在世界上主要存在三种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体例:一是当然免责主义、二是许可免责主义、三是混合主义。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许可免责主义模式。在我国目前经济不是很发达,相关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不是很健全的实际情况下,采取当然免责主义时机还未成熟。而且即使是在个人破产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大部分也是采取许可免责主义,因此,在我国应当采取混合主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再进行具体分析。
现阶段,我国社会生活商业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传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已经被打破。基于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在给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准入机制的同时,还应该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所以,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是时代的召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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