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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房地产见习报告3000字(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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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收款作业中的注意事项

  出纳收取现金进行防伪鉴定后,需对版面进行清理及时存入银行,现金解款单经银行盖章后交会计入账;

  对于收到的支票、汇票等票据需审核开立日期、有效期限、印鉴、大小写金额、收付款人全称等项目的真实性;督促业务人员将入金日报表上的票据明细填写清楚;客户直接将款项汇入银行后需由出纳人员直接到银行拿回单,否则需对进帐单收款通知联进行真伪辨别;公司各种款项收取时由各经办人员填制入金日报表,将款项送与出纳点清后,及时交会计入账;收款传票签至财务最高主管。

  (二)关于售房的财务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商品房在移交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将结算帐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代建房屋及代建其他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办妥交接手续,价款结算帐单经委托单位签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出租房屋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承租方付租日期应付的租金,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1、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按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发生的产品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3、对土地和商品房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办法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转入收入。企业实现的经营收入,应按实际价款记账。本期实现的经营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处理程序

  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人的实现。

  对土地和商品房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办法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转入收入。月份终了,企业应根据本月已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

  “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

  1、本科目核算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并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实现的企业,移交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2、企业将开发产品移交购买单位(或个人)或办妥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时,应将商品房等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自“开发产品”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3、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收取销售价款时(包括第一次收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开发产品全部销售成本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销售对象设置明细账或设置“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备查账簿”,详细记录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的面积、售价、成本、已收取价款和尚未收取的价款等有关资料。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及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及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及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据此确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及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处理程序

  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及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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