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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论文【常用15篇】(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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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目前项目运作模式存在的问题

  3.1增值税无法抵扣问题

  项目办属于集团公司的'临时机构,项目公司是独立法人。项目办产生的建设成本费用收到的发票抬头是集团公司,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前期的建设成本的进项税就无法抵扣,加大了建设成本。

  3.2集团以实物投资成立项目公司,增加项目建设成本

  集团以实物注资成立项目公司,属于销售不动产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产生评估费用,增加项目建设成本。

  3.3集团公司以在建工程投资成立项目公司,增加项目建设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11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将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按上述规定,集团公司以实物注资成立项目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同时实物出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产生额外费用,增加项目建设成本。

  3.4老项目改扩建涉税问题

  老项目改扩建后,新路老路一同收费,增值税计税方法及税率确定没有文件依据,存在争议。如果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因老路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增加公司税负。如果按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目前没有具体的政策文件支持。项目改扩建完成后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确定需要与省国税局沟通协调,明确具体计税方法及税率,以便项目改扩建期间工作的开展。

  3.5后续普通发票的问题

  自20xx年7月1日起,如无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取得相应发票,后续项目办发生的各项费用只能开具给集团公司或建设管理分公司。

  4项目模式的选择

  4.1对于拟建立项目法人公司的公路建设模式

  在审批立项阶段,若明确设立项目法人公司(如地方政府参股等情况),则在公路建设时,不设立项目办(或者将项目办设在该法人下),合同、发票均以该项目法人公司为准。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用公路运营后产生的销项抵减。

  (1)优点:在增值税等财务管理上最为顺畅。

  (2)缺点:随着新开工路段的增加,项目法人会越来越多,与集团目前地市分公司运营高速公路模式不一致。可探讨未来若其他股东退出,成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后,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撤销该项目公司。

  4.2对于新建项目(包括新的改、扩建项目)的模式

  (1)新的改、扩建项目。新的改扩建项目,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应采用增值税一般征收方法(收费按11%的税率),但高速公路又有其特殊性,产生的收入无法分清是老路部分还是改扩建部分,这种情况需进一步请示税务机关,争取按老项目增值税简易征收(收费按3%税率,进项税额不抵扣)。若不能按照老项目的简易征收,则在管理方式上归入新建项目。

  (2)新的建设项目。新建项目(包括不能按简易征收处理的新的改扩建项目)在建设分公司下面设项目办,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为建设分公司,建成后移交给各运营分公司,该部分公路产生的收入在集团本部核算,销项税在集团本部产生。新建项目成立分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为该分公司,建成后移交给各运营分公司或保留该分公司,该部分公路产生的收入在集团本部核算,销项税在集团本部产生。这样运作的前提条件是集团申请增值税的汇总纳税,即集团产生的销项税可以抵扣全省范围内分公司产生的进项税(跨税号抵扣)。

  5结语

  新的税制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立项时就要充分考虑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税法规定,通过提前筹划规避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税务风险。

税收筹划论文10

  摘要:我国已经全面的展开“营改增”税收政策,在以往几年的试运行状态中已经获取了一定的经验,在全新税收政策的形势下,要积极的做好纳税人身份选择、利用优惠政策与调整产业链价格体系等来适应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推行,有效的保证企业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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