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亚里士多德正义观探新(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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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正义和约定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公理或正义以自然的和约定的两种方式存在。自然正义对于全体公民都有同一的效力,不管人们承认还是不承认,这种正义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人们必须绝对遵守;约定的正义开始时,既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然而一旦制定下来,就只能是这样,即一经人们的协商同意并作为法律制定下来,就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亚里士多德坚决反对诡辩派的相对主义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由于所有公正事物复杂多变,所以公正只是因为约定才得以存在”图。他虽然承认两者同样是可变的,但认为有某种以自然为依据的东西。由此他涉及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他说,合乎理性始为正义,法律之好坏也以理性为标准,而这里理性就是指自然存在的自然法则,体现自然正义要求的自然法内容普遍适用,永恒不变,而人定法是人们依约定正义人为产生的法律,常常存在缺陷使内容不断改变。所以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人定法以自然法为基础,但都符合正义,都是为了实现人类的幸福。亚里士多德这种基于自然正义和约定正义而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的思想对后世法学理论,特别是自然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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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没有绝对唯一的解释,放在不同的地方在不同的人看来会有不同的含义。古希腊作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发源地,这个时期的先哲们认为正义是国家和法律的道德基础,由此对正义的基本含义和原则进行的深入探讨所形成不同的正义观对后世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下将着重对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展开分析,在应用中比较其与古希腊其他正义观主要是柏拉图、苏格拉底、前期智者学派以及伊壁鸠鲁学派正义观的异同,价值观上可能发生的变异,希望对正义的认识能更进一步。
一、政治和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善就是正义
古希腊法谚:正义是一切美德的集合。古希腊法律思想普遍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实现个人的善德,而公民生活在国家中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过一种有德性的生活。在这一点上,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是一致的。
(一)城邦必须是正义的,国家正义要求善德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是一座基石,公民权利的实现依托于城邦,城邦首先就必须是正义的,城邦的运行有赖于政治与法治,实现城邦的正义也就意味着政治与法治的终极是大家所重视的善德,善德即为中庸,以此来衍生礼法成为社会秩序的基础,要有良法,且要得到普遍遵守,追求一种价值福利。
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确实需要一种稳定的公共秩序来确保正义的实现,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城邦需要良法来治理,城邦的政治要追求一种中庸,要由中产阶级来掌权,这样不会走极端,制定的法律质量也会相对优良并能得到普遍遵守。前期智者学派的观点一定程度上也佐证了中庸的重要性,他们一方面认为法律是少数人制定出来的,不能代表正义,另一方面又不相信客观真理的存在,认为法律是强者为了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服从法律就是正义的,故而认为正义即强者的利益。这种自相矛盾却恰恰反映了政治形态对城邦正义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将以上两种正义观整合即可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是掌权者为了自身利益而定制的,只有追求善德,讲究中庸,法律才不会只代表着少数人的利益,才可以代表正义,从而实现正义城邦。
这与柏拉图的观点是有区别的,柏拉图将城邦正义解释为在国家的社会分工下,每个人各司其职使社会有机体各部分保持和谐关系。他承认了权利不平等的合理性也承认阶级特权的正义性,他的正义观更像是在阐述着一种事实,一种对现状的适应亦或是一种妥协,却无法明确地指导着城邦正义的实现。
(二)个人正义即为美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