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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法律的焦点问题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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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目施工阶段

  1、设计合同争议:

  (1)设计方的不配合导致发展商受到侵害。

  设计单位如约履行设计合同,按时提交设计文件将直接关系到开发商能否及时完成施工请照,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杜绝待工损失等重大施工问题。实践中也有开发商为了及时取得许可证,而只报批部分图纸的作法,但这毕竟是违规操作。按照建设部2002年2月25日颁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为的通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建设管理部门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由于目前仍有境外设计人必须与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的规定,因此设计方与其合作单位之间的配合程度,将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展。所以,在有关委托设计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与设计方、合作方所处的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就显得至关重要。从发展商的角度讲,不与合作方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可以阻止设计方将合作方拒绝合作作为迟延交付图纸的抗辩事由。(可以**公司设计合同纠纷案为例)

  (2)建筑作品的着作权争议。

  国内建筑市场尚不注意此类情况,而着作权争议将直接导致发展商宣传自己项目、修改设计等工作受阻,应得到足够重视。我国的着作权法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委托作品的着作权归作者享有,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虽然,作为委托设计方,开发商可以“合理使用”设计图纸,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合理使用”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在不是着作权人的情况下,开发商对设计图纸的使用不仅存在限制,而且存在侵犯设计人着作权的风险。因此,从开发商的角度,应当在委托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是设计成果的着作权人;同时,为了适应《着作权法》关于约定的“明确”的要求,有关约定不能空泛,应当尽量明确细致。(可以****着作权纠纷为例)

  2、施工承包合同争议:

  (1)施工进度延期,导致发展商对第三方的违约。

  (2)施工质量问题的追索。

  (3)国际建筑市场格式文本诸如FIDIC文本、JCT文本的内容实质与国内定额计量、监理等通常作法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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