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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诉讼费调节功能的缺失和改进(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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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以诉讼费为手段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解决部分当事人因其经济特别困难不能支付诉讼费的,应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在诉讼发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缓交、免交诉讼用度;在诉讼进行中,主审法官可以指令经济地位上风明显的一方当事人代付诉讼费或垫付诉讼费;因经济地位上风明显一方当事人的故意行为造成困难方诉讼困难的,主审法官还可指令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本钱用度;另外,法院可以设立专项救助基金,符合条件确当事人可以申请一定的用度补偿,但仅限于诉讼用途。还可以引进诉讼费保险制度,原被告均可以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以实际发生的诉讼用度的一定比例为标准对由投保人应当负担或实际负担的诉讼费进行赔付,包括律师报酬在内的诉讼用度均可以保险金支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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