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防卫过当(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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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
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防卫过当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样,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罪过。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说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疏忽大意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全面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
(3)过失与间接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4)过失与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过失与故意。
(5)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因为防卫过当是故意造成的损害[6]。
我比较赞成第三种观点,要确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应当注意到防卫过当的成立要求具备防卫目的的正当性一点,防卫过当的目的的正当性决定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该结果发生,如果防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积极追求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是否定了防卫过当的本身[7]。防卫过当的行为人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实施防卫的,主观上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尽管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防卫人并没有危害社会的犯罪目的,只是由于在同不法侵害紧张搏斗时的疏忽或者判断失误,才铸成防卫过当。但也不能排除在少数情况下,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在防卫中却抱着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由于直接犯罪是具有犯罪目的的,而防卫过当的防卫性质,决定了防卫人在脑中不可能并有正当防卫的目的和犯罪的目的,因而防卫过当不可能构成直接故意犯罪,但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和过失,则是完全可能的,而其他几种罪过形式,都是没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形式,与防卫过当成立需要具备的正当性不相矛盾,因此防卫过当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三种罪过形式。
四、防卫过当界定的几种不同观点
对于防卫过当如何界定,从立法上看通常就是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确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什么是“必要限度”?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
如何正确理解和确立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曾有过“基本相适应说”,“必要说”,“需要说”三种不同的观点[8]。
(1)“基本相适应说”,该观点认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要基本相适应,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否则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侵害行为,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就属于防卫过当。
(2)“必要说”,该观点认为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行为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只要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则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的。如果不是非此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
(3)“需要说”,该观点认为防卫是否过当,要以是否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为原则。只要防卫者认为需要,无论实行什么行为,造成什么结果,都是正当的。
我国新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从而降低了界定防卫过当的标准,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9]。刑法原有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界定在防卫行为同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损害程度要基本相适应上,不利于对正当防卫人的保护。修订的刑法总结了实践经验,明确规定在防卫的必要限度上,只要没有“明显超过”“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都是正当防卫。新刑法已经从立法上否定了“基本相适应说”,作出了可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防卫行为同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可以超过,而不强求要基本适应,这一修订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且从立法上认定了“基本相适应说”已经过时。 对于新立法的规定,法学界一般认为,它在继续强调防卫行为的目的性同时,通过增加“明显超过”和“重大损害”等字眼,显然拓展了防卫行为的正当性范围,具体地讲,就是取消了要求防卫行为在手段、强度及损害后果与侵害行为基本相适应的限制,明确肯定了“超过”的合法性[10]。注重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基本相当性,而相对忽视了防卫行为的目的性和有效性,这是我们在适用现行的刑法的规则分析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案件性质时必须克服在观念上的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