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分析(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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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我国现有的必留份制度,无论是从保护继承人权益的角度还是实际操作上,都没有很大的指引作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希望通过上述二个国家的特留份制度的比较方法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鉴于我国尚未建立特留份制度,又恰逢我国继承法正在酝酿修改之际,是否建立及如何建立特留份制度都是亟待探讨的问题。
四、遗嘱生效确认方式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的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笔者查阅了相关规定,没有发现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必须用何种方式进行核实。上述指导意见还规定: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公证机构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笔者认为上述方式欠妥。因为申请办理遗嘱继承的当事人可能以联系不上其他继承人为借口,或者谎报一个电话或地点,让公证处联系不上其他继承人达到确认公证遗嘱效力的目的。
笔者办理此类遗嘱继承公证,采用的是当面接受公证员询问的核实方式,在外地工作不能前来公证处的,当事人提供经公证的声明书也可。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必须像办理一般继承公证一样,核实当事人提供的亲属关系情况并了解所有法定继承人的现有生存状态。笔者办理此类公证的做法一般分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所有继承人来公证处接受询问,做笔录,在《遗嘱生效确认通知函》上签名按指印。
此种情况适用于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公证无异议;另一种情况是不知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继承是否有异议,但又不愿意来公证处接受询问,则由公证人员上门,告知其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内容,发送内容有告知其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公证处的《遗嘱生效确认通知函》(必须加附遗嘱公证复印件),如果法定继承人对公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或是对遗嘱继承人无异议,愿意在询问笔录和通知上签字,则由其签字并按指印,公证处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如果继承人不愿意在通知函上签字,但对公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或是对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是否有异议,则发送《通知函》,超时未回复,公证处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如果继承人对公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或对遗嘱继承人有异议,发送《通知函》,主要内容是告知其在规定日期内向我公证处提供异议内容的证明材料,如只有异议而未能提供异议的证明材料,将不影响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如能提供异议的证明材料,则告知其向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不再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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