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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分析(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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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委托开发出来的商业机密应该按照当时双方签订的合约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法律规定为委托方所有。如果商业机密是经过数人公同开发产生的,那么其在本质上是归属于开发人共同所有的,属于共同财产。但是与普通的共同财产想比,它不能进行分割,共同所有人只能够对其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因此,对于这类商业秘密产生收益的分配应该按照事先规定进行分割,假如没有事先约定,那么任何参与开发商业机密的权利人都有使用的权利,所得的利益归使用人所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该共同所有的商业机密进行处分,那么必须经过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才行,处分所得的收益归共同所有[1]。

4 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责任分析

  民法中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违法获取、使用或让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民事侵权行为严重的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根据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4.1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所谓不正当手段主要包括盗窃、胁迫、利诱以及假意的同对方合作、交流等手段,其中还包括行为人使用重金收买内部人员以达到获取商业机密的目的,更有甚者行为人采取指派长期卧底的方式来获取商业秘密。一般来说,行为人在获取商业秘密之后都会自己使用,即将有利的商业信息投入到目前的生产活动之中。但是也有个别情况出现,例如行为人受到巨大的利益诱惑,将商业秘密转手卖给第三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另外还存在侵权行为人为了打击商业秘密权利,将获取的商业秘密故意泄露给人,达到削弱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的不良目的。

  4.2 行为人滥用合法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关于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行为人主要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雇佣的职工以及与其有业务关系往来的单位和个人。行为人在利用合法途径获得商业秘密之后,没有遵守保密规定,违约向第三方透漏权利的商业秘密,或者在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2]。

  4.3 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主要是指第三人在明知行为人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商业秘密,却依然选择接受、使用该商业秘密,并对商业秘密进行泄露和扩散。由于第三人实施了以上行为,那么他也就成为了新的民事侵权人,只是侵权的方式与直接侵权人有所差别而已。

5 结束语

  民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效的维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对于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早已同国际接轨,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需要,更是我国市场经济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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