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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总结(通用10篇)(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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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推广先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技术,发展“猪—沼—果”等形式的立体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县环境保护局:

  (1)积极配合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2)检查督促禁养区内养殖场按期关停;指导督促禁建区内的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污物排放监控,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要求限期达标。

  (3)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新建养猪场执行“三同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4)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3.县国土资源局:

  (1)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2)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4.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1)做好违章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

  (2)积极协助县农业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5.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1)组织对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的养殖场情况进行摸底。

  (2)开展有关污染整治法规宣传教育。

  (3)做好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养殖户的思想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6~8月)

  1.召开养殖业主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关于规模化养殖畜禽的有关法律法规,传达县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会议精神(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2.利用县有线电视台播放《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责任单位:县广电局)。

  3.按照整治对象责任划分情况,分别入户调查宣传,掌握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摸清养殖企业的规模、法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确定禁养区内第一批和第二批停止养殖的养殖户名单,以及禁建区内养殖户的名单,并发放《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二)综合整治阶段(20XX年8月~20XX年5月1日)

  1.由县环保局、县农业局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通知禁养区内第一批禁止养殖的专业户在20XX年12月31日前停止养殖,第二批在20XX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通知禁建区内养殖场禁止改、扩建,并于20XX年5月1日前完成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做到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2.协助需搬迁的养殖场做好选址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6月) 检查禁养区内是否按要求停止养殖,禁建区内养场是否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xx)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xx)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污水,以及禁建区内禁止建设新的养殖场等。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总结7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农业部门及相关上级部门的悉心指导下,积极开展鄱阳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及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攻坚战等活动,着力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管,做到管行业、管环保,保证了全县畜牧业绿色和谐发展。

一、主要工作

  1、进一步完善“沼气池+生化池+氧化池”的污水处理工艺,指导全县复产的养殖户完善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氧化塘及加固防渗透设施建设。

  2、鼓励“猪-沼-林(菜、果、田)”的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综合利用模式。“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种养对接”,通过沼气发酵、生产有机肥、粪便堆沤还田等方式进行利用,根据畜禽养殖规模配套相应粪污消纳土地,或根据种植需要鼓励相应养殖场户,就近消化畜禽粪污,指导养殖户做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禁止粪污乱丢弃或未经治污设施处理直排现象。

  3、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巡查指导:检查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对未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的养殖场当即要求整改。

  4、建立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台账:要求全县规模养殖场建立粪污利用台账和图片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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