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航空法教育模式的转向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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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特色教育需要教授的不仅仅是法律或航空法,而且包括航空运输、航空安全、航空保安等各类基础性航空知识,因此,学生的学习内容非常广泛,用来研究法学、提升法学研究能力的时间就相对有限。这使得他们的航空法学学习时间严重不足。从实践方面来看,本科生应当参与航空法律实践。然而,此类实践往往要求兼备技术与语言双重能力的法律人才,本科生虽学习一定的航空基础知识,掌握了一定的外语能力,但仍然不敷应用。
从就业来看,航空法学人才需求量相对较低,导致其就业难度大。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官员误,认为我们培养的本科生只懂航空法,不懂其他法律,因而非航空业者不愿意雇佣本科生。同时,学生在求职时未能向意向单位妥当展现其适销对路的专业素养。所有这一切,都导致本科生就业困难。然而令人尴尬的是,真正高水平航空法人才奇缺,很多航空法律业务为国外律师事务所所抢占。
三、转向自体验教育模式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我国需要大量的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航空法高级专门人才,但目前的本科生教育模式存在前述问题,我们所培养的本科生并不符合我国航空业的需求。因此,欲培养符合航空业发展需求的特殊法律人才,就需要改进培养方式,从旁观者模式向其他模式转向。在笔者看来,我国本科生的培养模式要由旁观者教育模式向自体验教育模式转向,方能够符合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与要求。
与旁观者教育模式相反,在法学理论研习时,将自身经历或处理过的案件进行法律模拟评价,以判断自身当初行为的正当性,从而提高法学素养,这种法学教育模式以自身体验与法律再评价模拟为核心,可以称之为自体验法学教育模式(以下简称“自体验模式”)。自体验模式具有其独特之处。
第一,研习者以自身行为——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是执法、司法还是守法行为——作为研究对象,而不是将法律作为研究对象。旁观者教育模式则以法律为研究对象,而不是以行为为研究对象。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应当教育学生了解人类行为模式,从而理解行为所具有的社会意义,并由此理解规则设定的价值目标、规制程度与设置结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是与其欲规范的行为模式及其社会意义密切相关。故而,行为是法学研究的根本对象,法律是对行为进行规范的表现形式。所有法律规则都是要求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因而自体验法学教育模式的核心是研究行为的法律效果及其相互关系。旁观者教育模式虽然也观察人类的行为模式,但其核心在于法律如何规定,在这个前提下某种行为应当如何评价。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自体验模式是以“行为-行为意义-社会关系-法律规则-法律评价”为序进行研究;而旁观者法学教育模式则是以“法律规则-行为-法律评价”为序进行研究。二者的区别反映了不同的法律认识观,前者是行为(社会关系)是法律的基石,是先行为后法律的认识,而后者则是法律先定假设下的行为调整论,是先法律后行为的研究假设。毋庸置疑,自体验模式遵循了法律产生的正常规律,能够使学生明白法条产生的行为基础。因而是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教育模式。
第二,自体验法学教育模式研究的是研习者本人亲历行为,而旁观者法学教育模式则研究他人的行为。可能会有人质疑,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机会经历法律评价其行为的过程,因而自体验模式是无源之水。特别是对于本科生而言,自体验模式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人的行为从法的运行视角来看,涉及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社会每一个主体,都在这三大法律运行系统中承担义务或享有权利。因此,每个人每天的行为都与法律相关,因而都可以通过法律的模拟再评价而获得法律知识的养成。比如早起的同学是否有义务保持静默以保证同舍他人的安静休息权?睡懒觉的同学是否有权限制早起的同学开灯读书?诸如此类均可作为自体验模式研习的对象。
第三,自体验模式以研习者亲历行为为研究对象,因而其法律研究的结果更容易使法律知识内化为研习者的行为。而旁观者模式则犹如论诗评文,评对论错都容易成为过眼云烟,无法对研习者形成心理冲击,因而研习所得法律知识难以内化为研习者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