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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法律焦点之略析(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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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目施工阶段

  1、设计合同争议:

  (1)设计方的不配合导致发展商受到侵害。

  设计单位如约履行设计合同,按时提交设计文件将直接关系到开发商能否及时完成施工请照,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杜绝待工损失等重大施工问题。实践中也有开发商为了及时取得许可证,而只报批部分图纸的作法,但这毕竟是违规操作。按照建设部2002年2月25日颁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为的通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建设管理部门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由于目前仍有境外设计人必须与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的规定,因此设计方与其合作单位之间的配合程度,将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展。所以,在有关委托设计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与设计方、合作方所处的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就显得至关重要。从发展商的角度讲,不与合作方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可以阻止设计方将合作方拒绝合作作为迟延交付图纸的抗辩事由。(可以**公司设计合同纠纷案为例)

  (2)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争议。

  国内建筑市场尚不注意此类情况,而著作权争议将直接导致发展商宣传自己项目、修改设计等工作受阻,应得到足够重视。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虽然,作为委托设计方,开发商可以“合理使用”设计图纸,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合理使用”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在不是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开发商对设计图纸的使用不仅存在限制,而且存在侵犯设计人著作权的风险。因此,从开发商的角度,应当在委托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是设计成果的著作权人;同时,为了适应《著作权法》关于约定的“明确”的要求,有关约定不能空泛,应当尽量明确细致。(可以****著作权纠纷为例)

  2、施工承包合同争议:

  (1)施工进度延期,导致发展商对第三方的违约。

  (2)施工质量问题的追索。

  (3)国际建筑市场格式文本诸如FIDIC文本、JCT文本的内容实质与国内定额计量、监理等通常作法之间的冲突。

  四、楼盘租售阶段

  1、营销广告方案的合法性问题。

  我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都明确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实践中,开展商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为了推广楼盘,在广告宣传中作夸大描述,甚至是“无中生有”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作法不仅将令开展商受到工商行政处罚;同时,亦会因此对购房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丧失了商机。

  同时,广告宣传的“承诺性”应当引起开发商的重视,一旦该等文件作为合同附件,广告即构成合同条款

  的一部分,开发商将可能因无法实现广告内容而承担违约责任。这种对“承诺性”的重视体现在一些地方规定中,如上海市房地资源局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定行为的通知》规定,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符的,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者支付的定金。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问题也出现了专门的规定。如《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对于预售商品房,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才可进行宣传,并且在广告中应注明预售许可证。

  2、对购房人悔约产生的订约定金的处理问题。

  在有关定金的约定和处理上,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约定规范化。“定金”是担保法的特定概念,表述和含义应当清晰。实践中,《认购书》通常是由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文本,开发商经常将“定金”写作“订金”“预订金”“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等形式,这就容易产生对该款项理解上的误解,按照对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一旦就此产生争议,法院将作出不利于开发商的解释。同时,根据2000年12月1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仅仅写明“定金”一词尚不足以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还应当在《认购书》中写明定金罚则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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