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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乐教育的语言分析论文(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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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偏正式”形态的“音乐的教育”与“主谓式”形态的“音乐教育”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二者的区别源于对“音乐教育”中“音乐”以及“有目的的培养”的“教育”两方面割裂地解释。这种割裂的解释,往往带来“音乐教育”价值取向上的冲突和矛盾。也就是说,只强调“音乐”的自律性时,就成了“主谓式”符形的“音乐教育”,即“进行‘音乐’的教育”,凸显“音乐”的技术与艺术的本体价值;而强调“教育”的自律性时,强调的是“教”和“育”,侧重的是“音乐”的文化、知识以及非本体价值。二者之间的共同点在于:“偏正式”符形“音乐的教育”,虽然克服了“主谓式”符形的“音乐教育”只注重音乐“本体价值”的片面性,还强调了音乐的“非本体价值”,但是,两者都忽略了音乐教育中人的主体性,从而导致音乐教育价值取向上主体的游移。于是,“音乐教育”应该“教”什么?如何“教”?“育”什么?如何“育”?也就变得模糊。综观之,只有找到“音乐”与“教育”的共同起点与归宿,即实现音乐教育中人的主体地位的回归,才可能避免对“音乐的教育”理解上的分歧,从而正确回答音乐教育“目的”何在,“教”什么、如何“教”,“育”什么、如何“育”等问题。[6]

  3“.并列式”符形(“M+E”)及其语义。

  “音乐”与“教育”以并列结构形成“音乐教育”这一词组。那么,“音乐教育”的语义相当于“音乐与教育”或者是“人的‘音乐与教育’”。“并列式”符形的“音乐教育”,其“所指”就是“人的文化实践中的音乐与教育”。此种语境下的“音乐教育”,主体是人,音乐、教育都是人的文化实践中的一部分。“音乐”与“教育”是“人为”的,也是“为人”的。那么,“音乐教育”究竟是基于人的什么来展开的?“音乐教育”“目的”何在?“音乐教育”“教”什么?如何“教”?“育”什么?如何“育”?对上述问题的答案的考察,必须跳出“音乐”与“教育”的局限,站在人的主体地位,从人的文化实践视角来找寻。[7]“音乐教育”作为人类的文化实践,既是人的一种“教育”实践,又是人的“音乐”实践的一部分。所以,只有秉持文化平等的心态,从“音乐”以及“教育”(“有目的的培养”)两方面同时对“音乐教育”进行阐释,才可谓相对全面、准确。其中“,文化平等”既体现在不同“音乐”形式及不同“音乐”文化上,也体现在不同“教育”形式及不同层次“教育”之中。换言之,“音乐教育”中的“音乐”没有先进与落后、科学与不科学之分;接受音乐的“教育”也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而从“音乐”以及“教育”(“有目的的培养”)两方面同时对“音乐教育”进行阐释,意味着必须找到二者的共同起点并实现最后的“视界融合”。[8]这个起点是,从人的主体性出发,“音乐”与“教育”都是基于对“人性”的理解,而“音乐教育”的“人性”基础是基于人的“音乐性”和音乐的“属人性”。

  所以,“音乐教育”中的“音乐”、“教育”是依据人的音乐性才可能展开。同时“,音乐”与“教育”的“视界融合”交汇于音乐与教育的“属人性”,即“音乐教育”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承认和涵养人的音乐性并以此丰富人性,而且是通过对人的音乐性的“和谐”价值的彰显,期冀达成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身的和谐,进而实现“诗意化”的美好人生。由此,音乐教育价值的生成之路向人敞开,音乐教育应该“教”什么、如何“教”、“育”什么、如何“育”也就有了答案。应该承认,“并列式”符形的“音乐教育”,是一种最广义上的“音乐教育”,其语义包括了“主谓式”符形“、偏正式”符形中“音乐教育”的语义。三种符形结构下的“音乐教育”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对“音乐教育”作为“能指”,在不同语境下其“所指”的理解。只是由于语用过程中,语境的不同或者说是意指过程的差异,导致了“所指”上的侧重点不同。[9]但是,三者之间存在差别。“并列式”符形的“音乐教育”,与其他符形的“音乐教育”的最大区别是:“并列式”符形的“音乐教育”是以人为主体,其他符形下的“音乐教育”则以“音乐”或“教育”为主体。因为对主体的认识不同,会导致双主体或多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其结果不仅导致“音乐教育“”语用”上的分歧,而且这种语用上的分歧自然带来音乐教育价值取向上的多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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