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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修改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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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实或者内容,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改动或者曲解。这也是保护作品完整权所禁止的歪曲和篡改的含义。而修改权所规范的修改与此不同,它应指未作歪曲和篡改地对于作品的改动,更多具有修正的意思。

  其二,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不一定是对作品本身的改动,虽未对作品进行改动,但是在利用作品过程中损害到作者精神利益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歪曲和篡改,例如用调侃、取笑甚至侮辱性的腔调来演唱严肃歌曲等。而修改必须要对作品本身进行改动。

  其三,歪曲和篡改是针对作品内容的改动或者曲解,通过这种改动或者曲解可能使公众无法了解作者真实的思想和观点。而修改则既可以针对作品的内容也可以针对表现内容的形式。这是因为,作品是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体,有独创性的内容和有独创性的表现形式均能获得著作权制度的保护,二者均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对于作品内容进行增删只要没有构成歪曲和篡改可能只侵犯作者的修改权,而仅对于作品表现形式的改动一般并不会使公众误解作者的思想和观点,故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一部优秀的作品,其内容和表现形式均应是优秀的,很难想象一部立意高远的作品,由于作者的表达能力有限导致可读性很差还会得到受众的认可。由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加西亚·马尔克斯创作的魔幻现实主义作品《百年孤独》内容庞杂、人物众多、情节曲折离奇,再加上神话故事、宗教典故、民间传说以及作家独创的从未来角度来回忆过去的新颖倒叙手法,使得该作品受到广泛的赞誉。如果用平直的正叙手法来对该作品进行修改,虽然对于该作品的内容未作变动,不构成歪曲和篡改,但是该小说的可读性就会下降很多,作者的精神利益也会受到消极的影响,故在此情况下只可能侵犯作者的修改权而不会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取消修改权,就只有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中来保障作者的这种精神利益,这就需要对保护作品完整权作扩张解释,笔者认为这没有必要。

  其四,歪曲和篡改行为要出于行为人的故意,如果基于对某作品错误理解而为的改动,就不应理解为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而侵犯修改权却不一定出于行为人的故意。例如,出版社在出版作者的作品时由于编校质量太差导致文字语言、标点符号等方面存在大量的错误,使作者的的精神利益受损,也可能会导致作者的社会评价被降低,在此情况下,应为侵犯修改权而不是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只有在未经授权对作品的内容或者形式进行了改动,并在改动作品过程中对作品内容进行了歪曲或者篡改的时候才会同时侵犯了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例如,对作品内容未经作者授权进行增删,而且该增删导致作者的观点无法正确表达等。

  (二)修改权与改编权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是演绎方式的一种,是在对原作进行改动但未改变原作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创作出新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郑成思先生认为:“改编”这个术语,是外文著作权术语翻译成中文的极不成功的一例。“编”字将这种行为的对象只限制在文字作品之上,而用在美术作品之上就显得不当。而英文中相应的词是“Adapation”,除中文“改编”的含义之外,还有“改制”、“适应”的意思;德文中相应的词是“Bearbeitung”,也另有“加工”、“耕作”的意思。在著作权领域,将之译为“改制”或者“加工”可能更合适些[4]。对于文字作品而言,改编包括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将长篇小说改编成短篇小说、将小说改编成漫画、将叙事诗改编成小说等等;对于美术作品而言,改编包括将油画改作成铅笔画等等;对于音乐作品而言,改编包括将交响乐、京剧唱腔改成流行乐曲等等。

  改编权与修改权保护的作者的利益不同,改编权作为一项著作财产权,意味着改编作品是作者的经济利益之所在。而修改权作为作者的一项著作人格权,其主要维护的是作者思想、观点与作品的一致性,这体现了作者的精神利益。改编权是作者对作品的“改编”进行控制的权利,修改权是作者对作品的“修改”进行控制的权利。改编与修改存在诸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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