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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过程中的有效应用的教育理论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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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明示结论”与“寓观点于材料之中”相结合

  一方面,“明示结论”可使观点鲜明,让对象易于把握传播者的立场,但同时也使显得过于强硬;另一方面,不示以明确结论,寓结论于判断材料之中的“启发引导”式做法则给人以“结论得自于自己”的感觉,使对象在不知不觉中接受说服者的影响,但容易使主旨变得隐晦,有时不易贯彻传播者的意图。关于是否明确提示结论,可以肯定的是:在论题和论旨比较复杂的场合,明示结论比不下结论效果要好;在说服对象的文化水平和理解能力较低的场合,应该明示结论;让说服对象自己得出结论的方法,用于论题简单,论旨明确或对象文化水平较高、有能力充分理解论旨的场合,因为在这种场合,如果再明确提示结论则会有画蛇添足之嫌,容易引起对象的烦躁或反感而对说服对象效果产生负面影响。

  教育过程中应将“明示结论”与“寓观点于材料之中”相结合。一方面,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要“明示结论”,讲清道理,但不是强加,而应循循善诱,潜移默化。现在的学生已经不是过去那种教师说什么就听什么的“听话机器”了,教师要想让学生接受教育,就必须以理服人,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真正让学生心服口服。大声地“布道”或呵斥,只会招来学生的逆反。教师可以平心静气地先提出一个问题,启发学生自己思考,听听学生的心声,然后用共同讨论的方式进行隐性引导,最终让学生自己得出结论。另一方面,在教育过程中也可提供一篇引导性的判断材料,“寓观点于材料之中”,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接受影响。

  3.“诉诸理性”与“诉诸感性”相结合

  在开展说服性传播活动之际,以什么方式“打动”对象也是影响传播效果的重要因素。人们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通过冷静地摆事实、讲道理,运用理性或逻辑的力量来达到说服的目的;另一种是主要通过营造某种气氛或使用感情色彩强烈的言辞来感染对方,以谋求特定的效果。

  教育应该将“诉诸理性”与“诉诸感性”相结合,有时用理性去分析、说服,有时则用感情去感染学生。因为,两种方法的有效因人、因事、因时而异,有些问题只能靠“诉诸理性”的方法来解决,有些问题采取靠“诉诸感性”方法更有效,而将二者结合起来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法则更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4.采用“警钟效果”

  “敲警钟”具有双重功效:它对事物利害关系的强调可最大化地唤起说服对象的注意,促进他们对有关信息的接触;同时,它所造成的紧迫感可促使人们迅速采取行动。

  教育中可以运用“敲警钟”的方法唤起学生的危机意识和紧张心理,促成他们的态度和行为向一定方向发生变化。比如,教师可以强调学生的考试成绩对于他们学业的重要性,从而最大限度地唤起他们对学习的注意,并促使他们迅速采取对应的学习行动。当然,因为“敲警钟”基本上是通过刺激学生的恐惧心来追求特定效果,会给学生带来一定的心理不适,所以教师应注意把握好分寸,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三、注意学生的个性

  作为传播对象,每个学生都有不同的个性。有的学生比较容易接受教师的意见或劝说,有的学生则固执己见,我行我素。这种“容易”或“难以”接受他人劝说的个性倾向,称为个人的“可说服性”,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与特定主题相关的可说服性——说服的主题是多种多样的,一个学生在某些话题上可能容易接受教师的意见,而在另一些话题上则可能容易产生拒绝或排斥态度;(2)与特定议论或诉求形式相关的可说服性——如有的学生容易接受道理说服,而有的学生则容易接受场面或氛围的感染,有的学生对“强加式”说服表现出自发反感,而对“诱导式”说服则很容易接受等等;(3)一般可说服性——与主题或说服形式无直接关系,受个人性格和个性所规定的、对他人意见容易接受或排斥的倾向。

  自信心的强弱和可说服性的高低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自信心越强,可说服性越低;自信心越弱,可说服性越高。另外,与可说服性相关的因素还有个人信息行为的特性。信息行为指的是个人寻求、接触和处理信息的各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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