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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苏格拉底的守法观文献综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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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苏格拉底的守法观文献综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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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苏格拉底的守法观文献综述论文

  苏格拉底之死是人类历史上引人深思的案件之一。尽管苏格拉底的审判是一个恶法的审判,而且对苏格拉底的判决是建立在莫须有的罪名的基础上,但是苏格拉底甘愿受死,以生命捍卫法律尊严。苏格拉底之死显示出他所坚持的既非实用主义的法律观,也非伦理型的法律观,而是一种形式主义法律观。苏格拉底的法律观对与维护法律权威,建造一种遵法型的秩序是很有意义的,对处于法治初创阶段的中国有着积极的价值。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苏格拉底式的守法观也有放纵恶法的危险,因此国家必须改善立法,建立有效的恶法纠错机制。

  苏格拉底被恶的法审判,遵守恶法他伏法而死。纳粹法律超越道德底线被废止。但我们要坚信道德底线之上的恶法亦法,自觉遵守树立法律的权威。在当今的中国,我们还在法制的初期,那更要坚信恶法亦法,使法治在中国生根。

  首先在[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最后的日子》一书中系统地介绍了苏格拉底之死的缘由和当时的人文背景及其凌然面对死亡时对恶法的遵守是我对整篇文章的结构和内容有了整体的思路,其面对恶法的审判和处死的情形下要遵守恶法,因为要捍卫法律的尊严。但这次的审判是公正的,但是恶法所致,即苏格拉底之死,一次公正的恶法审判,公元前399年的春天,70岁的苏格拉底被人控告,原告包括三人,他们分别是悲剧诗人迈雷托平、修辞学家赖垦、民主派政治活动家安匿托士,他们控告苏格拉底所犯罪行一是:渎神,二是:蛊惑败坏青年。在审判时雅典城邦依法组织了一个包括501人的审判官团队。苏格拉底在为自己辩护时,把法庭当成了自己的演讲场,宣传着自己的学说,目的是说服审判官们接受自己的主张,那三个控诉者编造的莫须有的罪名当然是不堪一击。但在审判官团队就苏格拉底有罪还是无罪进行表决时,表决的结果以281张赞成票对220张反对票,从而对苏格拉底做出了有罪判决。关于刑罚方式,原告的建议处以死刑,苏格拉底没有再辩解,而是批判当时的民主原则,最后审判官团队再次投票以360票对140票决定对他处以死刑。可是这样的判决是多么的不公正,多么的不正义。也正是他之死拉开了恶法亦法的序幕,因为他以自己生命的为代价,诠释了恶法亦法理论的精髓,即只要是法律合法成立,不论这种法律是好是坏,即使它非常邪恶,当事人都要无条件的服从。也就是他拒绝逃亡的那句话:“与其违法而生,莫如遵法而死。”可以看出苏格拉底之死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但对于他的审判是恶的法律,但这种恶,只是违反了一定层次的道德,并没有触及道德的底线,也就是不是邪恶至极的法律。

  苏格拉底以死维护着发法律的尊严,遵守着,在当时苏格拉底入狱后如果他同意接受朋友和学生设法买通关系--逃狱,就可以免除一死,他没有选择逃狱,他宁愿伏法而死也不逃狱的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公民是国家所生、所养、所教,国家即使对公民有不公正之处,个人也要忍受,不能随便反抗,公民与法律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第二,法律是神圣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判决的权威性必须得到尊重。第三,逃监是摧毁城邦和法律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可以随意蔑视法庭的生效判决,那城邦还能存在吗?难道就因为城邦和法律判处我死刑,我就可以竭力毁坏和颠覆城邦和法律吗?逃监是蔑视法律的行为,是践踏自己曾经立下的契约,法律判决肯定是错的是邪恶的,但是,如果我随你们越狱而去,以错还错、以恶报恶,这不是对法律的更大伤害吗?今天我逃监而去,那么明天就也会有人学我一样认定制他罪的法也是个恶法而越狱,后天也会有人这样--如何确立,法律的共信力如何保障?所以,为了将来能有更多的人信仰法律的威严,尊重法律的地位,我不能随你而去,我能做的就是留在这里等待着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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