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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活动应注意哪些时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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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时间规定。

(1)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由背书人记载背书日期,背书人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前背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2)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目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无须提示承兑,只有商业汇票才需要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持票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票据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日期,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外,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追索权的时效。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1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票据法》第6106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

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的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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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丧失后补救票据权利应注意的时效

票据丧失,失票人并没有丧失票据权利,失票人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挽回损失,补救措施主要有挂失止付、申请公示

催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挂失止付只适用于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无效,所以挂失止付只是1种临时的防范措施,要想获得票据权利,还需要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根据《票据法》第

15条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请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法院决定,1般不少于60天。(3)失票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为60日,最后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所丧失的票据无效,付款人向失票人支付票款。

4、票据期限的。

《票据法》第 108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255条规定,票据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期限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1日;按月计算的,按到期月报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各项期限,可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中止,不可抗力的原因消失时,期限可以顺延。例如,1张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日为2001年l月31日,付款期限为5个月,则到期无对日(因6月31日不存在)月末日6月30日为到期日。若6月30日正巧是休假日,则休假日的次日7月2日为最后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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