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论文范文 > 正文

我国《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第2页)

本文共计5221个字,预计阅读时长18分钟。【 字体:

论文指导服务

毕业论文网专业团队提供毕业设计、论文写作指导及相关咨询服务

论文指导 毕业设计 答辩咨询
微信号已复制到剪贴板

  (2)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原则模糊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不同于财产损害的无形性特征,损害的程度无法用一个可量化的标准进行估算,仅仅依据法条中模糊的“相应”两字,法官很难在裁判时保持一个统一的标准,就会导致个案中赔偿金额中差距较大进而产生不公正。域外国家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有不同的原则,美国主要遵循的原则有最高限额和医疗费比例,对金额设置最高限额有导致赔偿额偏低的可能,对于没有去医院或无医治能力的受侵害人来说,按医疗费比例则会使他们无法得到赔偿。德国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以受侵害人承受疼痛的程度与时间为标准计算损害赔偿金。虽然这些原则也存在缺陷,但是至少可以让法官裁判时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这个标准内确定赔偿金额不会导致不同的案件金额悬殊过大,因此我国需要确定一定的指导原则,并进一步制定量化的标准在具体个案中适用。

  (3)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情形模糊

  在认定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是“造成严重后果”,由于每个人对“严重后果”都会有不同的认识,所以导致这一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使法官只能依自己的内心判断来确定何种情形为“严重后果”,不同的地域、教育背景、司法判例都会影响法官对“严重后果”的理解。2000年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周炳然构成职务侵占罪,判有期徒刑6年,在入狱期间他的女儿自杀身亡、儿子精神失常;2012年,安徽省高原对周炳然再审改判无罪,判决支付的精神精神损害抚慰金却只有5万元。2004年,浙江省高院以罪判处张辉、张高平叔侄有期徒刑15年;2013年,浙江省高院再审判决二人无罪,支付给两人精神抚慰金各45万元。对比这两个案件,我们难以说明哪一个案件的后果比较严重,但至少侵害后果相当,两案最后支付的抚慰金数额却悬殊如此之大,由此可见,为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需要将那些情形属于“严重后果”加以明确说明,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个案平衡。

  三、域外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借鉴

  (1)域外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立法概况

  世界各国关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单轨制和双轨制,单轨制是指由《国家赔偿法》或其他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双轨制是指不仅由《国家赔偿法》来规定,还可以适用相关国内民事立法的规定。实行单轨制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具有代表性的英国和美国侧重于制定完善的法律来保护被侵权人的精神利益,在精神损害的情形方面,两国的相关法律均明文列举了国家侵权的免责事由,除此以外的国家侵权引起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都要进行赔偿。另外,依据英美法系遵循先例的传统,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也会参照先前案件的赔偿数额进行认定。大陆法系多采用双轨制,日本《国家赔偿法》和民事法律都详细地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适用《国家赔偿法》外,其余情形均适用民事法律。日本还将请求权主体扩大为被侵权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更着重于保护因国家侵权而导致的被侵权人近亲属精神利益的减损。德国对国家侵权和民事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作出了严格的区分和详细的规定,并列举了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

  (2)域外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借鉴

  虽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立足于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都可以为我国提供有益的参考。我国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为被侵害人和被侵害人死亡情况下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却忽略了当受害人没有死亡却使近亲属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而这种情形在实际生活中是很常见的,公民收到国家侵权行为的侵害后,往往伴随着近亲属巨大的心理伤害及不良情绪,日本和韩国的《国家赔偿法》均赋予了受到精神伤害的近亲属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应当借鉴这一做法,扩大请求权主体范围。另外,我国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国家赔偿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并不能适用民事法律,总结日本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双轨制可能会更合理地解决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国家侵权和民事侵权分属于公私法领域,但他们所保护的客体相同,即因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公民的精神利益,都属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相似性,将两者有机地协调起来,更有利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与进步。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