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研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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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衍生的行政行为
1.界定:衍生的行政行为。衍生的行政行为可以被界定为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没有效果意思的行政行为或者没有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在整个行政行为领域,除去了行政表意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剩下的行政行为就属于衍生的行政行为。衍生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效果意思的衍生的行政行为;一类是没有行政相对人的衍生的行政行为。前类的没有效果意思的衍生的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模式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型,在现代意思自治社会,社会个体为了追求其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每天都会作决策,完全信息模式下的决策效果当然高于不完全信息模式下的决策效果,社会个体需要透明和完善的决策信息服务,而行政主体利用行政资源收集了大量的信息,对于这些信息的使用是非排他性的,行政主体使用完这些信息后,不影响社会个体对这些信息的使用效果。为了增强社会公共福利的可行性,行政主体可以公布这些信息,做出信息公告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效果意思的行政行为。后者的没有行政行为人的衍生的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服务的多元性,这种行政行为的做出是为了实现其被设立的行政目的。
2.判断:衍生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而对于衍生的行政行为来说,基于衍生的行政行为的属性即衍生的行政行为,要么属于没有效果意思要么属于没有行政相对人的情形,衍生的行政行为不具备可争议的性质,所以衍生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受案制度的建议
我国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规定见《行政复议法》第六、七条),只是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复议;而对于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能同依据此抽象行政行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起提起行政复议。这种规定违背了行政复议在行政过程中的功能定位,基于这种先天性的制度内缺陷,使法定的此部分的行政复议功能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体现。所以,从行政复议活动在行政过程中的自然定位出发,我国应实行严格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制度,即规定只受理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时,只能提起司法审查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参考文献:
1.[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M].法律出版社,1999
2.[英]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3.[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1984
5.[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6.叶必丰.行政法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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