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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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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是高等院校毕业生提交的一份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的文章。它是大学生完成学业的标志性作业,是对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和检阅,是大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最初尝试,下面是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欢迎参考阅读!

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

  题目:法学阶梯制度剖析

  一、罗马法的取得时效制度

  《法学阶梯》共分为四卷,每卷又下设若干题,其中“取得时效和长期占有”是第二卷第6题。这一题开篇就以优士丁尼的口吻介绍了市民法中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即基于正当原因诚信地收受物的人以动产一年、意大利的土地两年为期限取得物权,以及这样规定的原因即“以免伍的所有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然而,这位东罗马帝国伟大的皇帝考虑的比古人更加周全,为防止“所有人过快地被骗取其物”以及避免这种先进的制度“被限于特定的地方”,他规定“动产经3年,确实以时效取得;但不动产通过长期占有,换言之,在邻近的人之间经过10年,在不邻近的人经过20年,以时效取得,以这种方式,不仅在意大利,而且在朕的谕令权统治的全部土地上,都根据事前发生的正当的占有原因取得物的所有权。”罗马法时代实行绝对主义的所有权制度,然而取得时效的存在表明了罗马所有权绝对主义的观念并未导致其对交易安全的完全漠视。法史学家梅因也曾指出,由于罗马复杂的交易制度,近乎极端地遵循所有权不可侵犯的罗马人不得不采用了取得时效制度。结合第6题的其他条文陈述并根据罗马法学家的研究,我将罗马法有关取得时效制度的构造要件概括如下:

  (一)物的适格

  被时效取得的标的物应当是合格的物。在这一题当中,法律排除了自由人、圣物、安魂物、逃亡奴隶、被盗物、以暴力占有的物、善意之人基于正当原因收受的被盗物及以暴力占有的物、国库里的物作为时效取得的标的资格,并且只有本身无权限的物才能被时效取得。当然,对这些不适格的物还有例外存在,当物的出卖人或转让人没有盗窃的缺陷及盗窃的意图时,占有人得以时效取得该物。在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无盗窃的意图,便没有实施盗窃”的规定,罗马法如此强调意图的重要性,一方面的确避免了诚信的转让人在交易中的损失、保护了善意的第三人,但另一方面正如现代刑法中的目的犯不好认定一样,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一方的举证责任,有可能会造成一些人利用此而逃脱法网。但无论如何罗马法中重视主观上的`认识而不完全以客观表现为判断依据还是相对比较先进的。

  (二)占有的正当原因

  占有必须是根据正当原因实现的,这是客观性的状态。该构成条件主要是要求占有人确证在占有时未侵害他人而且足以使所有权取得合法的那种同前者占有者的关系。因此正当原因通常以物发生转移效力前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为准。例如基于正当的买卖、赠与、清偿而占有物。而借用、信托则不适用。

  (三)占有人的善意

  占有人取得占有物必须基于善意即占有人接受占有物时并不知晓转让人的权利存在着交易的瑕疵。即取得人确信是从有权处分的人那里取得了物,这是主观性的状态。但是此处的善意并不要求占有人从始至终都具有善意,这种善意是一种起始善意,只要占有人在接受占有物时具有善意即可。

  (四)占有持续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间

  占有人对物的占有必须持续的经过法定的占有期间,其包涵了两方面含义:一是占有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优帝之时对动产而言,取得时效期间为3年,对不动产规定同省10年异省20年;二是持续未中断,它要求占有状态未出现中断情形。

  二、善意取得制度———以德国物权法为例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以立法方式首创善意取得制度。德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的前提要件被描述为“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的前提,除了善意以外,还要有建立在占有基础上的权利外观”。关于善意取得的概念,各法学家对其定义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笔者认为这样表述应更为贴切和全面,即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或其他物权设定为目的,将其实际占有且又无权处分的财产处分给善意第三人,该善意第三人则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具体分析,其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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