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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优秀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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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在第三人侵害下,见义勇为者产生救助行为,此时见义勇为者没有出现利益损害,只有受益人出现了利益损害,此时见义勇为者是够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使见义勇为者一定危险情况下,实行的救助行为,即当见义勇为者在面对第三人侵害受益人中,实行救助行为时,此时其财产、人身都具有危险性,第三人已经威胁到见义勇为者,因此即使见义勇为者没有出现损失,但其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见义勇为者具备请求赔偿的权利。因为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是以是否具备侵害行为为标准。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行为在道德层面中属于高尚行为,然而在实际见义勇为行为中,见义勇为者的利益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因此需要从法律层面保障其的利益。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见义勇为者应当具有费用求偿权,而不具有报酬请求权,另外无论第三人是否对见义勇为造成利益损害,第三人都具有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王雷.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研究[J].法学家,2012,05:68-81+177.

  [2]徐同远.见义勇为受益人与行为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以我国规则为中心的探讨[J].法治研究,2012,12:55-66.

  [3]章程.见义勇为的民事责任——日本法的状况及其对我国法的启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04:48-57.

  [4]王雷.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补偿义务的体系效应[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04:82-91.

  [5]丁任霞.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5,03:30-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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