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汽车的保险与理赔(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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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理赔业务透明度差,有失公正,汽车保险的定损理赔工作不同于其他社会的生产项目,其涉及的利益面广,专业性强,理算环节多等,这就要求理赔业务公开、透明。保险公司自己定损就好比保险公司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意味着违背了保险的宗旨和公正的原则要求。这种矛盾往往很容易出现,也容易产生一些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二)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服务内部管理不完善
保险公司理赔的各个环节还没有建立很好的定期检查制度,检查理赔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发现和提高,同时保险公司出现理赔案件回访制度和信访投诉的接待质量差,理赔社会监督功能弱。针对大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在理赔的过程中没有及时给客户正确的指导和及时收集被保险人对理赔的意见和建议等管理不健全的制度。
参考文献:
[1]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书社,2001
[2]陈欣,等.产业和责任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书社,2002
[3] 李景芝. 赵长利. 汽车保险与理赔[M]. 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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