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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法与道德关系的现代价值(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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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德治应与法治的协调

  近年来,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受到了西方文化思想的冲击。原先以儒家文化为主导的“自然道德”已经逐渐丧失了原有的社会地位,计划经济时代的道德体系也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潮流,失去了社会调整作用。儒家以人为本的“德教为先”思想,逐渐涵盖了社会治理的各个层面,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领域,这种思想是与我国国情相吻合的,符合我国的发展要求。这种思想的优势在于对人的合理善良的教化,使人们在家庭道德,社会公德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改善,但是其作用的对象往往是民众,促使百姓服从顺从当时的封建统治。市场经济条件下,德治的作用应当有所改变,应当以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即通过法律和道德两种手段对社会进行合理调节,实现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平衡社会各种利害关系,使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德治能够通过科学的理论武装人,能够通过正确的选择引导人,能够通过崇高的品质健全人,能够通过优质的作品感染人。这样,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谨慎行事,使自身行为处于他人所能认可,社会所能接受的状态,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

  六、结语

  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仅仅依靠法律是不行的,也是欠缺科学考量的想法和做法。毕竟,社会治理过程中,有些层面或领域是法所不能到达并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因此,文明社会的建立的巩固要高度重视社会道德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并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并有所侧重。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道德体系,为改革脚步的不断深入推进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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